母系氏族文化遺址在什麼地方 考古發掘中發現了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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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址

陝西臨潼姜寨第一期文化遺存屬仰韶文化時期。姜寨遺址的村落佈局清楚,保存完整,是典型的氏族村落遺址。通過姜寨發掘報告的詳盡介紹,以及作者的深入分析,重現了一幅古老而真實的氏族生活圖景,也使我們得以瞭解母系氏族社會的組織結構⑨。

母系氏族文化遺址在什麼地方 考古發掘中發現了什麼事情

姜寨原始村落的整體佈局,可分爲居住區、燒製陶器的窯場和墓地三部分。居住區位於村落中央,周圍有壕溝環繞。村東壕溝外即是墓地。窯場範圍不大,位於臨河的岸邊。生活區、生產區和墓地連接在一起,是姜寨村落的顯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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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周圍的壕溝分爲三段,規模較小,圍溝內側每隔一定距離設置一座小房子作爲哨所,以加強防禦能力。村落東部有供村民出入的兩個寨門,但因門內房屋密集,加之出門即是3片墓地,所以不大可能是重要的通道。從村落的總體佈局推斷,經常出入的正門應設在西南邊。那裏有30米寬的通道,也沒有什麼建築遺蹟,出去就是臨河岸邊。人們取水,驅趕牲畜飲水或到河裏捕撈魚蝦都很方便。製陶坯的作坊和燒製陶器的窯場也在附近。人們製坯、燒窯、用水都十分便利。居住區內房屋佈局的最大特點就是圍成圓圈:北邊的房屋門朝南開,東邊的房屋門朝西開,西邊和南邊的房屋門則分別朝東和朝北開。總之,四周房屋的門都朝向中央。一個空曠的廣場,面積有5000平方米左右。就其地勢而言,廣場周圍略高,中央逐漸低平,有人們踩踏過的土路面。廣場西邊有兩片是牲畜夜宿場。

在姜寨第一期的村落遺址中發現完整和比較完整的房子120座,竈坑261個(包括零星的竈坑)。圓圈狀佈局的房屋建築羣由大、中、小型三種房子組成5個單元。每個單元均由小型房子圍繞着大、中型房子組成。整個村落內房屋佈局井然,可見氏族紐帶的聯繫相當牢固。

小型房屋,數量最多,有圓形和方形兩種,多爲半地穴式,少數爲平地起建的。室內面積一般爲15平方米左右,大的有20多平方米,小的僅8—9平方米。門內正中有一個竈坑,兼作炊事和取暖之用。

第14號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面積爲14.9平方米。門向朝西略偏北。有斜坡門道,寬0.6米,僅容一人出入。進門正中有帶竈圈的竈坑一個,淺圓形穴。房內南邊的前半部基本上擺滿了各種日常用物,計有陶盆2件、陶鉢3件、陶罐5件、陶甑1件;石斧1件、石鏟2件、石磨棒2件、石球2個;骨魚叉2件、骨鏃、骨笄各1件,還有裝飾品。在一件弦紋罐中還藏着朽爛的糧食。房子的北邊已被破壞,僅在竈坑旁發現一件陶器。由此不難判斷,室內剩下的較大空地就只有北邊寬1.5米左右的一塊地方,最多隻能容三四個人睡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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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號房子,半地穴式,正方形,面積近10平方米。門向南,有斜坡門道,並有門檻和門棚設施。門道很窄,寬僅0.5米,能容一人出入。門內有淺穴竈坑一個。室內東部及西南角的居住面上放置着大量的生活用具,計有尖底瓶4件,陶鉢4件,陶罐5件,陶盆、陶甕各1件。另在門檻東側放置有平光石頭一塊,室內東側有土墩兩個。除去這些生活用具所佔的面積,室內剩下的面積便只有西側及靠後的約3—4平方米的一塊地方,充其量也只能居住三四個人。

其它凡屬因火燒燬而倖存室內擺設的小型房子大多如此。從這些房子內的用物放置情況看,它們都是住人的居室。通常是一邊放什物,一邊睡人。在小型房子內居住的應是以女方爲主所組成的對偶家庭及女方幼小的子女。對偶家庭的基礎是男女雙方或長或短時間的結合。它是一個生活單位,但不是一個生產單位。這樣它就不能完全獨立,必定要同一個較大的家庭組織——家族(即本文所稱的母系親族)聯繫在一起,併成爲其組成部分。

中型房屋,面積一般在20—40平方米左右。房屋方形,半地穴式,和小型房屋一樣有竈坑,屋內放有許多什物,不但可以住宿,也可以在裏面做飯。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的不同之處有二點:一是睡覺的地方比較寬敞,能住下遠比對偶家庭人數爲多的人;二是牀位往往分爲左右兩半,不像小型房子多在一邊。

第36號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門向東,面積40平方米左右。門道呈斜坡狀,無門檻,門道入口處有石頭3塊。門內有3個坑組成的連通竈,竈之間火道相通,規模較大。連通竈兩側各有高出居住面10釐米的土臺(土牀),面積皆在5平方米左右。根據室內的土牀大小,估計可睡七八個人或十來個人。

第29號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門向西,面積24平方米左右。屋內有淺穴竈坑一個。室內西南部及門檻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產工具多件,計有石斧、石核、尖狀器、石球各1件,砥石2件,陶罐5件,陶鉢5件,陶甕和陶器座各1件,還有石墩1塊。這樣,房內留下左右兩片不大的空地,大約各可睡四五個人,全室能住七八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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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房子在村落的東、南、西、北部都有分佈,如第17號房子和第29號房子建在北部,第36號房子建在西部,第111號房子建在南部等。而他們的周圍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樣子像是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組成一個單元,居住着由若干個對偶家庭所組成的一個母系家族。大型房屋,整個村落內基本上同時存在的一共有5座,除北部兩座外,東、南、西部各有一座。大型房屋遠較中小型房屋爲大(如第1號房子有124平方米)。大型房屋的平面均呈方形,有門道、竈坑和竈臺,竈坑都是大型連通竈。室內面積遠較中小型房屋爲大,竈坑兩旁都有低平的土牀,面積因房屋的大小而異,約10至18平方米不等,這樣一所房屋內可住二三十人。由於房屋較大,牀位後面有很大一片空地,除了一些必要的擺設外,還可以容納較多的人集會議事,舉行節日慶祝活動和宗教儀式等。居住在大型房子裏的可能是氏族首領所在的家族成員或是氏族內的老年人和未成年者。

姜寨原始村落內分別由大、中、小型房屋組成的5 個單元,很可能是5個母系氏族。東組位於居住區的東邊,門向都朝西。北組在居住區北邊,門向都朝南,個別略偏東。西北組位於居住區的西北,門朝東南,有個別的門朝正南。西組房屋位於居住區的西邊,門朝東,有個別的門朝東北。南組房屋居南,門朝北,有個別的門朝西北。每兩組之間,有的隔着比較大的空間,西組和南組之間就是如此。有的顯然靠的比較近,但是門向不同,所以組間的界限還是比較清楚的,每組房屋的數目若以保存較好的東組和北組各有22座爲標準,其它各組大體都在20 座左右。可見佈局很有規律。

每組之中,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至少兩座,餘者爲小型房屋。按大房子住20人左右,中型房子住10人左右,小型房子住三四人推算,每組房屋所住總人數應爲90—110人。因爲實行女方居住的婚姻制度,所以有將近20人(與小房子數目相等)是外氏族的男子,同樣本氏族男子到另氏族居住。這樣,5個氏族的人口總數可能有500人左右,也就是整個姜寨第一期文化村落的人口數字。

依據5座大型房屋的興建過程分析,它們分屬兩個胞族,即:東組、北組、西北組爲一個胞族,南組、西組爲一個胞族。這從東組和南組大房子均遭損壞,又經重建,使用時間較長,可以得到印證。東組第1號大房子之下還壓有第141號大房子。第141號房子是第1號房子的前身,說明兩座大房子長期爲一個氏族使用。這種情況也可作爲東組氏族的一種標誌。南組第103號大房子的正前方5米處,在地層較深的位置還有142號大房子,門向朝北,規模宏大,第142號房子應是第103號房子的前身,而且都爲南組氏族所使用。由此可以得知,第141和第142號房子是整個村落中最早的兩座大房子,爲東組和南組最初的兩個氏族所使用。這兩個氏族互相通婚,成爲一個通婚組。以後隨着人口的增長,東組氏族派生出北組和西北組兩個女兒氏族,南組氏族派生出西組一個女兒氏族。這樣,由東組氏族和南組氏族各自加上派生氏族,形成了以東組氏族爲代表的胞族和以南組氏族爲代表的胞族。比胞族更高的社會組織應是部落。一個部落往往由兩個胞族組成。姜寨一期文化村落中的兩胞族,隨着社會的發展很自然的會組成一個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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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遺址也是一處典型的氏族村落⑩總面積約5 萬平方米,包括居住區、製陶窯場和公共墓地三部分。居住區的周圍有一條深、寬各五六米的壕溝,它很可能也是防禦設施,溝北邊是氏族公共墓地,東邊是窯場。在居住區和溝外的空地上,分佈着多種形式的窖穴,當是氏族的公共倉庫。居住區內已發現四五十座房屋,佈局頗有條理。在居住區的中央,有一座規模很大的長方形房屋,面積近160 平方米,坐北朝南。屋內有4 根柱子,後邊兩柱南北軸線及東西軸線均設隔牆,將後部闢爲3 間。大房子被分隔成若干居室,便於利用。前半間面積最大,有大型火塘,很可能是氏族集會、共餐的場所,也是氏族首領等老年婦女以及未成年者的住處。後半部分的3 間,則是老年男子的居室。大房子周圍環繞的小房子,空間狹窄,但是有火塘,可供取暖、照明、燒水之用。火塘側旁西部或西北部地面多偏高,且有光滑的硬麪,估計是供人睡眠的地方。半坡氏族村落的形態與姜寨氏族村落極其相似,使我們對母系氏族社會的認識更爲深刻。

陝西華縣元君廟遺址⑾,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時期的墓地,爲探索母系氏族社會制度提供了系統的資料。元君廟墓地共發現墓葬57 座,其中45 座墓葬可分爲6 排。墓區的整體佈局有一定規律。死者均無葬具。葬坑皆爲豎穴墓。隨葬物品僅是最簡單的勞動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隨葬陶質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製作的裝飾品,勞動工具的數量及品種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隨葬陶器較多,也往往仍伴有勞動工具,說明墓主人並未脫離生產活動。可見死者生前所處的經濟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屍體或遺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頭向西,隨葬品皆擺放於墓穴東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傳統習俗。

元君廟墓地的年代和所屬文化範疇大體一致,墓區分爲甲、乙兩部分,合葬墓多見,上述事實清楚反映當時存在部落、氏族和親族的社會結構。

元君廟甲、乙墓區同時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區。葬在甲、乙墓區的死者生前分別屬於由不同血緣紐帶維繫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會有部落。元君廟的兩個氏族應屬互婚關係,進而聯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兩個氏族的墓地毗鄰,二者亦當屬近親範疇,很可能是自同一母親氏族內分離出的兩個女兒氏族。

元君廟墓地中,有28座合葬墓。在18座長輩帶着晚輩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婦女與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異性成年與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數合葬墓內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斷,元君廟氏族存在着小於氏族的親族單位。以合葬墓爲代表的小於氏族的親族,由不同輩份的成員組成,有的甚至還可以確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親族成員之間的關係較氏族成員之間的關係更爲密切。所以,他們不僅葬於氏族的墓區,還合葬於同一墓穴。

已經確定的18座長輩連帶晚輩的不同輩份成員的合葬墓,佔元君廟部落墓地查明性別、年齡的25座合葬墓的72%,也相當於全部28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見,不同輩份成員合葬墓是元君廟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親族已成爲氏族內普遍存在的基層組織單位。元君廟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異性成年不同輩分的合葬墓,清楚反映親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計算的。

墓420,是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孩的合葬墓。兩女孩分別隨葬骨笄、骨珠和蚌飾。母親死在兩女兒之後,入葬之時,特地將女兒骨殖遷出,使母女3人合穴。這座合葬墓明確顯示,子女隨從母親。生前如此,死後也是如此。

墓457,合葬3人。一個30—35歲成年女性爲一次葬,一個15—17歲年輕女子及另一個30—35歲成年女性皆爲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隨葬4件鉢和絃紋罐、繩紋罐、小口尖底瓶各1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隨葬3件鉢和1件碗,還有骨笄、骨珠、骨針、蚌刀各1件。年輕女子的隨葬品最少,只有1件鉢。這是兩個女性長輩和她們的同性晚輩合葬墓。兩個女性長輩的身份均高於年輕女子。據對元君廟194個體的人骨鑑定,20—40歲之間死亡的人最多,計106人,佔統計總數的54.6%強。只有25人能活到40—50歲,僅佔總數的12.8%。當時沒有一個人能活到60歲。老年人見多識廣,深知本族的習俗和傳統,又具有豐富的生活經驗和生產知識,對親族的貢獻很大,非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親族中佔有較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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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結構的差異,隨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婦女和老年男子社會地位高於一般男子。

元君廟墓葬,皆爲土坑豎穴墓,結構一般比較簡單。但墓457,具有二層臺。墓內埋葬兩個成年婦女和一個年輕女子。

墓429,是一座用紅燒土塊鋪砌墓底的土坑豎穴墓。內葬兩個少女,其中一人前額塗有大片紅色顏料,其耳旁頭頂處發現骨珠785 顆。

墓458,也是一座帶二層臺的土坑豎穴墓。二層臺上鋪砌石塊,環繞墓主人,形若石槨。內葬一位50 歲左右男性老人。

這3 座結構特殊的墓葬,墓主人爲女性,或男性老人,當不是偶然的現象,它反映婦女和老年男性的社會地位較高。

元君廟墓地埋葬的婦女擁有的隨葬品普遍多於男性。女性單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10座,隨葬3件陶器的墓僅一座,只佔總數的1/10;隨葬6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9座,所佔比例高達9/10。男性單人墓及合葬墓10座,隨葬6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4座,佔總數的4/10;隨葬6件以下陶器的墓6座,佔總數的6/10。在女性單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兩座墓的隨葬品在12件以上,墓420更多,達21件。而男性單人葬及合葬墓中,卻沒有一座墓隨葬陶器超過12件。而且還有兩座墓的隨葬陶器不足3件。顯而易見,這是女性社會地位一般高於男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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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齡50歲左右的男性老人,隨葬陶器6件。墓449,兩位墓主人也是50歲左右的男性老者,隨葬陶器6件。男性單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隨葬陶器一般較少,個別隨葬陶器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也說明婦女的地位較高。佩飾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裝束。但是,墓405內,一個10歲左右的女孩,隨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429內,一個10歲左右的女孩隨葬骨珠,並與另一女孩享受鋪砌紅燒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420的兩個女孩也都在10歲左右,亦隨葬骨笄、骨珠和蚌飾。半坡遺址,墓152的女孩隨葬品非常豐富,計陶器6件,包括3件鉢,2件罐和1件小口尖底瓶;石珠69顆,石球3個和1件玉石耳墜。鉢內有粟粒遺痕。不僅如此,墓內還設置木板製作的葬具。陝西寶雞北首嶺仰韶文化墓地⑿也有爲女孩隨葬骨珠的實例。但是元君廟、半坡和北首嶺三處,均未見男孩按成人待遇隨葬的例證。可見,女孩受到成人待遇並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會時期,存在着重女輕男的習俗。永寧納西族女子不出嫁,因爲她們是傳宗續代的根種,還能經常招引外氏族男子爲自己的氏族勞動。這當是母系氏族社會重女輕男的深刻的社會根源。考古發掘所獲的確鑿資料使這一觀點得到充分印證。

元君廟兩個氏族墓地共存於整個部落墓地之中,埋葬習俗也大體相同,這表明兩個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聯盟——部落的結合也是十分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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