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簽訂了上海會審公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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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5年前的今天,1902年6月22日 (農曆五月十七),中英簽訂《上海會審公廨合同》。

中英簽訂了上海會審公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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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6月22日(距今115年),中英簽訂《上海會審公廨合同》。由於上海租界從19世紀60年代開始由“華洋分居”逐漸變爲“華洋雜居”,爲處理租界內華人罪犯,便產生了會審公廨。該合同規定,純屬外國人的案件,只能由外國領事審理;原告爲中國人,被告爲外國人的案件,由外國領事“主審”,中國法官只能“觀審”;其餘案件,名義上由外國領事和中國會審官“會審”,但實際上審判實權仍操在外國領事手裏。

以後,法官改由領事團委任,即使純屬中國人之間的民事訟訴,也由外國人陪審;重大刑事案件不再移交中國政府辦理,而由會審公廨包辦,適用法律全憑陪審領事決定,不再承認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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