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明律》首次頒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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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43年前的今天,1374年1月6日 (農曆閏冬月廿三), 明朝《大明律》首次頒行天下。

《大明律》,是中國明朝明代法令條例,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  

明朝《大明律》首次頒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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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年1月6日(距今643年)——明朝《大明律》首次頒行天下。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爲減輕,罪重者更爲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爲五刑,即所謂正刑,其它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爲明代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漤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的「詔獄」殺人最慘,爲害最甚。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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