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有什麼生育政策?生三個子女還派乳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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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郎瑛所著《七修類稿》中,對“生老病死”的具體分類是:慈幼局謂“生”,專管收養棄兒;養濟院謂“老”,專管收養孤老;安濟坊謂“病”,專管收養病殘;漏澤園謂“死”,專管收葬棄屍。又云假如再把縣獄加上去,又可湊上個“生老病死苦”了。
先說“生”。從《周禮·地官·大司徒》的記載來看,可認爲西周時的中國政府已相當重視人口保養了。所謂“以保息六,養萬民”中,第一條就是“慈幼”。鄭玄的註釋是:“慈幼,謂愛幼少也,產子三人與之母,二人與之餼。”春秋時越國的制度是,婦女快分娩時得報告官府,由官府派醫生守護,生男孩的獎勵兩壺酒一條狗,生女孩的獎勵兩壺酒一口豬。
生三個子女的,由官府派給乳母哺育(《國語·越語》)。在齊國,官府裏也有專門的“掌幼”官,負責獎勵“光榮媽媽”,比如有三個孩子的媽媽可以免交賦稅;再生一個,全家的賦稅都免了;倘若又生第五個的話,官府還派一個保姆來,這老五和保姆的口糧,全由國家負擔。此外各地還有“掌孤”官,專門負責給孤兒找領養人家,養孤人家有免賦待遇,“掌孤”官還要經常去探問。秦漢開始,這類職能全化爲州縣衙門的法定責任。
《後漢書·賈彪傳》記載,賈彪當新息縣縣長時,城南發生盜殺,城北發生溺嬰。賈彪吩咐驅車案驗,掾吏認爲兩者相比,自然是盜劫害人重要,準備帶他去城南,賈縣長髮火道:“寇賊害人,此則常理;母子相殘,逆天違道。”遂驅車北行。數年之間,新息縣增添了數千小生命,都說是靠了賈縣長才得生存,於是男孩全取名“賈子”,女孩全取名“賈女”。到了北宋時,史有明載的官辦慈幼局出現了,不過仍鼓勵民家來局認養,官給錢米或指派乳婦,至有“不養健兒,卻養乞兒”之諺。兩宋以來,慈幼局逐漸普及,後來也有叫育嬰堂的,但專門的“掌孤”之官,則不再給編制,改作雜職。
次說“老”。優待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直系子孫的責任是敬親,是“孝”,而養則是起碼的條件,所謂“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禮記·祭義》)。那些沒有子女的孤老,或者在宗譜族黨中屬於旁支而不能繼承祖先財產的老人,國家就要給予照顧。《禮記·王制》曰:“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看起來最早的養老院是和學校辦在一塊的。
和慈幼相同,從秦漢起,養老亦轉爲州縣常務。在全國各地普遍建立居養院的制度,則自北宋開始,元朝改名爲養濟院,《大元通制》規定:“諸鰥寡孤獨老弱殘疾窮而無告者,於養濟院收養。應收養而不收養,不應收養而收養者,罪其守宰。”明清承襲宋元,州縣均有養濟院,《香祖筆記》上說明代權臣嚴嵩被抄沒家產後,就住進了杭州養濟院,直到老死,杭州養濟院還將其祀爲院神。在戲曲中,嚴嵩是副“死了喂狗,狗也嫌臭”的嘴臉,你能設想他居然還能在身後享受香火供奉嗎?
撫卹病殘也是老傳統,北魏時就有“使京畿內外疾病者鹹令居處,便醫治之”的官立慈善醫院(《陔餘叢考》卷27)。唐代時武宗發起滅佛運動,配套的政策是把許多寺院改辦成悲田養病坊,用寺田租米作爲維持經費。到了宋朝,雖然許多佛寺又恢復了,但這套制度仍得保留,京師有福田院,全國各地有安濟坊。明代嘉靖時來廣州一帶遊歷的西方傳教士克路士,曾撰文介紹中國地方政府收治貧困病殘患者的情況——
跛子和瘸子,有的沒有直系親屬,有的雖有,卻不肯養或者沒有能力養他們,他們就向皇帝的賦稅監督官(指地方官員)上訴;於是他們的親屬受到官吏的審查。如果親屬之中有能力贍養的,就叫最近的親屬盡其義務養活他們;如果親屬不能贍養他們,或者在當地沒有親屬,賦稅監督官就下令把他們收納到皇帝的醫院。因爲皇帝在各城都設有大醫院,其中有很多房間。醫院的官吏要負責供應那些臥牀不起的人所需的房間,皇帝的國庫要爲此付出足夠的租金。
沒有躺在牀上的瘸子每月領一定數量的大米,靠這份米和他們在醫院內飼養的一些雞和豬,他們足以維持生活。所有這些都充分付給,沒有失誤。同時因爲那些被接納入院的人一般都是患有不治之症,所以他們得到終生的贍養。奉賦稅監督官之命而被接納入院的人都登記入冊,每年醫院的官員要報告花費數字和救濟貧病的情況,如有差誤或玩忽職守,那他們就會因此受到嚴懲。
宜加說明的是,克路士所謂“跛子”和“瘸子”,泛指喪失了勞動謀生能力的殘缺人,所謂 “醫院”,則是指殘疾人收容所,中國人的叫法是悲田院、養濟院、安濟院等。所謂“醫院 的官吏”,就是指那些受政府指派管理這些機構的人,其實並無官職編制。
生有養和死有葬,是傳統中國禮儀文化之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東漢時官營公墓和公 祭的史實,是明白無誤地寫在《後漢書》裏的。不過,直到北宋神宗時,纔有了詔令全國各 地經營“義冢”的制度。到了宋徽宗時,據說是蔡京出的主意,在義冢的基礎上普遍開設“ 漏澤園”,意思是皇恩之澤如雨露普施,也別把那些死人或枯骨漏掉。於是全國州縣都設置 政府出資經營的公共墓園,兼辦殯葬事務。凡平民家無地安葬死者的,都可以廉價入葬公共 墓 園。無主死者或貧困家庭可以免費入葬。這些工作,都被納入地方官員的考覈。所以趙翼認 爲,如果嚴嵩可當養濟院院神的話,那麼蔡京也可以在漏澤園中享受香火了。
有些讀者或許會產生疑問:向來都知道封建政府只會壓迫老百姓,怎麼會關心起老百姓 的生老病死了呢?這裏也有幾個原因:其一,國家的財政收 入就是賦稅,而人口就是賦稅的源泉, 保養人戶的長遠利益,也就是養雞取蛋;其二,恤幼養老、生養死葬這些傳統文化觀念的影 響,當然是不能小覷的,而且聽任屍骸任意棄置或淺埋浮殮,還會引發瘟疫流行的嚴重後果 ;其三,州縣衙門憑什麼認認真真或者至少是裝模作樣地去幹 這件事呢?先別說它們都是考覈政績的內容,就以州縣的等級、編制的多少都與本地方人戶 數目相關這一條來講,對其也是刺激因素。
同“掌孤”之官的消失相同,州縣衙門裏也沒有養濟院、安濟坊、漏澤園一類機構的專門 編制,也是以雜職掌管。所以,和“設官不給祿”的僧官、道官、醫官們相比,這又屬於既 不設 官也不給祿的更次一級了。可是即便如此,想巴結這些職務的人也真不少。從虛名上講,編 制上沒有,習慣上卻同什麼保正甲長啦差不多,好歹也算是個編制外的“雞毛官”吧?而且 這個“雞毛官”的“級別”特別高,是受州縣衙門委任的。其實在明清時代,好多州縣裏的 這一類雜職全被主官次官帶來的師爺、親屬們給佔據了,要不就是給有錢有勢的鄉紳給瓜分 了,那“官”名兒似乎就更順了一些。再從實際利益上講,可以上下其手通同弊合的機會就 更多了,地方財政撥給和社會募捐這兩項經費大宗,還愁養不肥自個兒?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清人諸畝香著《明齋小識》中說,他的故鄉青浦縣的養濟院地處西虹橋畔,有屋十餘間, 收養定額是45人,每人每月給米二斗四升,給錢45文,於每月初二去縣倉領走。其實這院中 根本 沒有這些人數,管院人專吃“空額”,每到初二時,去僱一些人來應名冒領錢米。須得當面 領走的尚可如此作弊,其餘方面,也就不難設想了。
曾任明代宛平知縣的沈榜,在其名著《宛署札記》中也有這方面的披述。他是萬曆十八年 (1 590)到任的,在此之前,宛平養濟院自萬曆元年(1573)到十年 (1582),先後分三批收養過 2165位孤貧老疾。每人每年發給甲字庫布一匹,每月發給太倉米三鬥,由縣丞每 月赴院查點一次,造冊發放,並委託一批“會頭”領管。迄沈榜到任時,所謂制度早已“歲 久 法玩”,經辦者盤踞其間,“亡者十不開一,存者十不給一”,即已經去世的不從名單上劃 掉,照名單發放的連十分之一都沒有,經手的人都發了小財。稍微跟他們頂真一些,“則羣 然噪呼,引其老而NC026者百十人,穢身結衣”,等候在北京官道攔路上訪,向九卿科 道“環淪 而乞憐”。社會影響不好,領導還要責怪。沈榜有心整頓,“嚴繩承行者以法”,調出收受 孤老時的原始檔案,“據其原報年歲,以年爲序,遂查得百歲以上者五人,九十五歲以上者 二十七人,九十一歲以上者五十二人,八十五歲以上者百餘人,八十一歲以下者不可勝數” 。孤老院竟成了人瑞村,其弊情昭昭易見,但“問之承行吏,問之委僚,又問之孤老頭,則 又對之一口,莫得其間”,顯然早已締結好了攻守同盟。再提出要親自點名,“則又託詞官 廩不給所需,散村覓食”,就是都已經跑出去要飯了,無法集合,“乞寬其點限”,然後“ 徐集無名者冒應之”。以沈榜這樣的能員親自整頓,成績也僅僅是“半年之間,遂得除百餘 名,即可省太倉米數百石、庫布百餘匹”而已。全國千餘縣,每年有多少財政漏厄,這筆賬 怎麼算得過來?
也許又有讀者要提出質疑了:即便說管着這些“生老病死”的事兒有諸多好處可佔吧, 可他們畢竟不在編制之內,怎麼可以放在州縣衙門內來介紹呢?
這又引出了一個有趣的現象:明清時,特別是清朝中後期,這幫兒雜職幾乎大都有了 “ 官身”。哪來的?就從這“生老病死”四個字得來的。清朝中後期之捐例大開保案驟升,這 是衆所周知的,具體的內容,我們還要在後面講到。這兒僅說說雜職取官之道:但凡逢到旱 澇蝗患這些自然災害時,國家一面要對災區實行賑濟免稅,一面又要傳諭各地募捐,幫助政 府分挑負擔,經辦募捐有功的人,可以由地方官提出保案獎給官身;捐錢數額大的人,也可 援例授予品秩。做州縣長官的人接到這種諭旨,往往委派這些管着慈幼局、養濟院、漏澤園 等機構的人經辦捐務,一來是貪其親信,二來也因爲他們本是代表官府經管慈善事業的,踵 事增華,順理成章。對於這些人來講,就是發災難財或者叫募捐財的好機會了。爲富不仁者 平素一毛不拔,這會兒捐個大數目買官品,官是自己得的,但辦捐有績的功勞就歸別人了;更多的是平民百姓,拿不出多的,捐個八文一吊,略表窮幫窮的心意,反過來還覺得太少了 些,不肯報上姓名。可是若將這些無名氏所捐的數目做個加法,結果也很可觀。於是辦捐者 就將其中大部分歸納在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姓名下,向國家換幾張官照來,自己用不了還可以 賣給別人;方式是想過官癮的人捐些錢出來,再塞一票給辦捐者,讓他把無名氏的數目攏起 來分到他的名下。
照慣例,辦捐者是要把捐人捐數都張榜公佈以明無私的,所以他又總留些 “無名氏”在榜上,“無名氏”見了,都認作是自己而不會發生懷疑,豈知這些人錢也賺了 ,名也撈了,官也得了呢!《官場現形記》第三十四回介紹一位“三代行善”的申義甫,“ 自從 他爺爺手裏創辦善舉,無論有什麼賑捐,都是他家起頭。有名的申大善人,沒有一個不曉的 。到這申義甫手裏,也着實有幾文了。申義甫每辦一次賑捐,連捐帶保,不到五六年,居然 由知縣也升到道臺,指省浙江。因爲近年光景甚好,過的日子很舒服”,乾脆留在縣上繼續 “行善”,那更是此道中的精英人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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