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漢承秦制”,漢朝爲什麼不像秦朝那樣短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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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漢承秦制”,劉邦建立西漢之後,在統治模式、政治框架、官僚制度等方面,基本延續了秦始皇建立的一系列制度。那麼,爲何秦朝如此短命,而漢朝卻又如此興盛呢?原因便在於,秦始皇畢竟是全方位的創新,其所建立的制度顯然是“試用版”,而劉邦則汲取了秦朝的歷史教訓,對這些制度在繼承的同時,也進行了修改,使用的乃是“升級版”。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1、郡縣制的繼承和發展:郡國並行制一定程度緩解了矛盾
秦始皇廢除分封制後,開始全面推行郡縣制,而該項制度推行之後,利益損失最爲嚴重的,便是六國貴族後裔,這些人自然對秦國統治極爲不滿。劉邦爲緩解矛盾,則改爲推行“郡國並行制”,減少了反對聲音。
雖說春秋戰國以來帶有典型奴隸制色彩的“世卿世祿制”已經逐漸崩潰,但山東各國貴族仍然掌握有極大的特權,不僅擁有封地、百姓、經濟特權,而且對朝政也擁有一定影響力。而秦始皇全面推行郡縣制後,卻等於從制度層面徹底廢除了貴族們的特權,這自然另六國貴族後裔極爲不滿,他們又豈能支持秦國的統治。
劉邦建立西漢之後,則汲取了秦朝滅亡的教訓,再加上其在楚漢爭霸時期也分封了一些異姓王,於是改爲推行“郡國並行制”,即在中央朝廷直接統治地區推行郡縣制,其餘地區則推行分封制。
當時,中央朝廷直接統治的地區,主要以原秦國統治區域爲主,這些地區的百姓早已適應了郡縣制,反對聲音自然不強。至於推行分封制的地區,雖然這些諸侯王大多都不是六國貴族後裔,但同樣減少了反對聲音:一方面,歷經秦末戰亂和楚漢爭霸, 六國貴族後裔的聲望和實力早已損失殆盡,很難再度興風作浪;另一方面,無論是漢初的異姓諸侯王,還是後來的劉姓諸侯王,都握有獨立的政治、經濟、軍事權力,爲了保住自己的權勢,一旦封國內有個風吹草動,他們不僅能夠及時發現,而且應對的比中央朝廷更爲積極,這便使得矛盾得以轉移。
雖然秦朝和漢朝的最終目的都是全面推行郡縣制,但相較於秦始皇那種一刀切的強制推行,漢朝的郡國並行制方式無疑更爲柔和,遭受到的反對聲音更小。再加上六國貴族後裔實力大損,推行起來難度自然就小了很多。
2、官僚制度的繼承和發展:體系更爲完善,建立官員選拔機制
秦始皇爲中央集權統治而制定的“三公九卿制”,雖然對後世產生了巨大影響,但就其制度本身而言,受限於當時沒有配套的官員選拔機制,此制度並不完善,再加上秦國的法家治國理念,結果導致士子階層對秦國極爲不滿。
從春秋戰國開始,列國爲圖強均大肆招攬士子階層進入朝廷,而當時士子求官主要通過“遊說”手段,即以自己的學識說服各國君主,從而得以入仕爲官。而秦始皇推行“三公九卿制”後,由於其以法家治國,因此大量任用通曉律法者和立有戰功者爲官,導致六國士子徹底斷絕了晉升之路。雖然秦始皇也設有“博士”職位以六國士子充任,但那畢竟是沒有實權的官職,又豈能令這些士子滿意。
劉邦在建立西漢的過程中,充分認識到了士子階層的巨大作用,因此其即位之後極爲重視人才的選拔任用,在位期間首下求賢詔,要求各郡國推薦具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與秦朝不同的是,漢朝選舉官員更重才能,而非主要看律法,這就使得士子階層得以大量入仕爲官,化解了士子與朝廷之間的矛盾。
此外,漢朝在繼承秦國“三公九卿”制的基礎上,又通過不斷改進,使得官僚系統更爲完善,以地方官員爲例,西漢一個郡的最高長官爲太守,而太守又配有別駕、主簿功曹、議曹、賊曹掾、決曹掾、賊捕掾、五官掾等屬吏,而縣令(縣長)之下則設縣丞一人,縣尉兩人(小縣尉一人),並配備其他佐吏。
相較於秦朝由於官員數量有限,不僅中央朝廷官員數量並不算多,就連地方也僅有郡守、郡尉、郡監、縣令(縣長)、縣丞等高級官員由朝廷直接任命,而其他下級官員更多爲就地提拔,這使得朝廷對地方官吏極爲有限,這點可以參考劉邦起義之時的景象。而漢朝對官僚制度的完善,使得朝廷對地方郡縣的掌控力度進一步加大,且增加了各地官員治理地方的能力和效果。
至漢武帝時期,西漢的官僚制度已經相當完善,且朝廷也建立了極爲完善的官員選拔機制,朝廷完全可以用軍功、察舉、徵辟以及“郎官取用”等方式全面選拔人才,並設立太學培育儲備官員,不僅使得士子入仕途徑大爲增加,更是將地方豪強逐漸拉上了朝廷的戰車。
3、《秦律》的繼承和發展:廢除嚴刑苛法
從目前出土的秦法記載來看,秦朝律法雖談不上殘酷暴虐,但卻極爲嚴苛,秦國百姓對此早已適應,但六國百姓對此卻極爲不適,再加上秦二世胡亥即位後導致秦法變質,結果鬧得百姓們怨聲載道,這是秦朝被稱爲“暴秦”的一個主要原因。
由於秦國治國採用法家思想,而法家講究的就是一個“法、術、勢”,具體表現爲“法網嚴密、高效執行”。《史記·張耳陳餘列傳》中,蒯通曾對范陽縣令說,“秦法重,足下爲范陽令十年矣,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由此可見秦法之嚴苛。
劉邦西入關中之初,便於秦地百姓“約法三章”,廢除了秦朝的一系列苛法,贏得了關中百姓的廣泛支持。而在建立西漢之後,爲最大限度的解放生產力,恢復社會制度和經濟,劉邦又命令蕭何根據《秦律》,制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廄律九篇(《九章律》),且規定只要百姓不違法,那麼便允許百姓從事各種活動。
除了劉邦之外,漢高後呂雉在位期間,詔令“除三族罪,妖言令”、“減刑,頒佈贖罪法”、制定“戍卒歲更”,並廢除了挾書律,漢文帝時又廢除了肉刑。可見,漢朝雖繼承了秦朝的律法,但在執行上卻大爲減輕,這自然贏得了百姓們的廣泛歡迎。
4、社會各階層普遍受惠,漢朝統治迅速穩定
除了在“漢承秦制”基礎上,對秦朝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和改進之外,漢朝統治能夠迅速穩固的另一個原因,便是社會各階層能夠普遍受惠,從而迅速贏得了朝野上下的廣泛支持。
首先,對於有功臣之臣的封賞。《史記·高祖本紀》有載“兵皆罷歸家,……以有功勞行田宅”,實現天下一統後,劉邦便解散了大量軍隊,並根據各人功勞大小授予爵位,又按照爵位授予田宅。參與入關滅秦的將士如果願意留在關中,則免徭役十二年,如果回到家鄉,則免徭役六年,以此來獎勵留在關中的人,迅速蓄積京畿地區人口,壯大中央政府實力。
其次,消除戰爭帶來的敵對情緒。《漢書·高帝紀》有載,“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對於那些因戰爭而流離失所的百姓和戰敗一方的將士,劉邦號召他們返回故鄉,並且認可了他們在秦朝獲得爵位,並依此賜予田宅。如此,便穩住了秦朝的既得利益者,迅速緩解了敵我雙方的矛盾。
再次,恢復底層百姓社會地位。《漢書·高帝紀》有載,“民以飢餓自賣爲人奴婢者,……皆免爲庶人”。對於那些因戰爭或破產而被迫賣身爲奴的,劉邦下令恢復了他們平民的身份,這使得大量社會底層百姓得以解放,對化解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
最後,減輕稅賦,減少徭役。歷經長期戰亂,漢初的社會經濟已經瀕臨崩潰,因此劉邦立國之初便奉行輕徭薄賦的政策,田租施行十五稅一,而且還偶爾蠲免全年田租。徭役基本上三年才徵發一次。此舉不僅使得民力得以休息,而且使得百姓迅速從秦國那繁重的勞役中解放了出來。
如上,漢朝實行的一系列政策,對於穩定社會秩序,贏得社會各階層的廣泛支持,是極爲有利的。尤其是當百姓們剛剛經歷了秦朝那種嚴苛的統治之後,這一系列政策更容易贏得百姓們的支持,再加上戰亂之後人心思定,使得漢朝的統治得以迅速穩定。
綜上所述,從制度層面來講,漢朝雖然繼承了秦朝的一系列制度,但卻針對秦朝在施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這些制度進行了改進,確保這些政策始終處於社會各階層的接受範圍之內,自然就避免了秦朝迅速滅亡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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