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人爲了防止科舉作弊 古人都採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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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宋朝防作弊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前言
通過分科考試來選拔人才,比起漢魏時的“察舉徵辟”和“九品中正制”來說,是一個歷史的進步。然而由於考試製度的不健全,科舉制行至唐末,已出現種種弊端,尤其科場舞弊現象,大有氾濫成災之勢。
對科舉主考官的限制
如不採取措施嚴加制止,則必將使科舉考試流於形式,達不到統治者預期的目的。宋代統治者十分重視科舉,從政權建立之初,就把制止科場舞弊、嚴肅科考法紀提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通過加強對主考官員權力的限制和對勢家子弟應試特權的抑制這兩條爲主要途徑。
宋代統治者採取了種種切實可行的措施,並逐步將這些措施制度化,由此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限制之一即殿試的制度化。宋之殿試,始於太祖開寶五年(972年)。這次殿試是禮部試後的複試。從實質上講,只是皇帝對進士的一次恩寵,是對科舉表示的重視。
到了第二年,殿試的性質就起了變化。當年由輸林學士李防知貢舉,落第舉子徐世廉等人擊鼓上告,於是殿試複查,徐世廉果然中舉,證明其指控屬實,遂降李防官職,其他有關考官均坐罪。自此之後,具有防範舞弊功能的殿試成爲定製。
殿試推行以前,考試錄取各個環節全由主考官把持,土子經錄取,便對其感恩戴德,自稱爲“門生”,稱考官爲“宗師”、“座主”。形成了“自唐以來,恩出私門,不復知有人主”的故習。改由皇帝殿試後,取捨之柄,掌在皇帝手中,應試之人全成了“天子門生”。
宋太祖晚年曾談到設置殿試的動機可見殿試的主要目的是在防弊。殿試的制度化,使主考官利用權力營私舞弊的行爲大爲收斂。限制之二即罷公薦,停公卷,斷用情之路。公薦是指在知貢舉官赴貢院主試之前,臺閣近臣向其推薦自己熟知的所謂“有才藝”之士。
▲宋太祖畫像
名義上是出於公心,故稱“公薦”,實際是請託,是“私薦”。知貢舉官“脅於權勢”,自然不能公允行事。因此,“未試之前,固已定去取於胸中”。公薦之風盛行,以致嚴重到“非保任則無以自進”的地步。公薦的存在,實質上是漢魏薦舉制在科舉時代的殘餘。
它產生的後果是知貢舉權力的逐日增大,以致於直接掌握了舉子的命運。舉子們爲了能考中,必先奔走於權貴之門以求薦舉,繼而對考官極盡奉迎,結果是隻知有“恩門”。不知有朝廷,既削弱了皇權,也限制了真正有才識卻無門路的考生。
這就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公薦,進一步限制了知貢舉官的權力,同時也是對利用公薦以謀私利的朝臣的警告。公卷,或日納公卷,是唐代科舉考試中一個程序。
考試之前,考生先將自己平日文章投獻給主考官員,作爲考試成績的參考。本來這種參照平時成績的做法無可非議,應該說是一種瞭解舉子實際水平而不以一次考試定終身的較好途徑。但在實際過程中,卻成了知舉官用私情的一種手段。
通過“溫公卷”,對某些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可以公卷水平較高爲藉口,照舊錄取不誤。同時,舉子也藉投獻公卷之機大做手腳,或假借他人之手,或交通知舉之官,無所不用其極。宋初,這一弊端頗爲盛行,由是建議以後舉人親自投獻,並在試卷上寫明家狀,等對照程式和字跡後再予以處置。
▲宋太祖畫像
同時,又規定知貢舉官在考前一月先入貢院評校公卷,定出等級。這些措施實行之後,又於慶曆元年(1041年)八月正式“罷天下舉人納公卷”,試卷成爲科舉考試評定優劣的唯一憑據,根絕了由公產生的弊端,阻斷又ー用情之路。限制之三即彌封、謄錄制度的確定。
公薦、公卷的停罷,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考官的權力,減少了官僚、考生同主考官互相勾結通同作弊的可能性。但在評卷一環上,仍不能避免諸多的漏洞。例如,官僚子弟與考官串通,預先在試卷上做上記號、考官拿到試卷後,即可根據暗號隨意行事。
司使劉師道之弟劉幾道應考時,就是利用這手段與考官陳堯諮通同作弊的。針對這一情況,採取較爲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堵塞漏洞就成爲當務之急,於是彌封和謄錄制便應運而生。彌封,又叫糊名,顧名思義,就是將試卷上考生的名字糊上,以防考官辨出,等評卷結束定出等第之後再行開視。
此法初創於唐,只限於吏部試,也未形成制度。宋代彌封的形成制度,是從殿試開始的。據《長編》卷三十三載,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殿試時,採納將作監丞陳靖的建議,“召兩省三館文學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優劣,以分等級”。
其後,省試、解試也相繼實行了彌封制。謄錄,又稱“易書”,指試卷彌封之後,並不直接評定,須先送譽錄院,由專人(書手)抄成副本,將副本再送考官,作爲評定成績的根據。試卷原卷用墨,故稱墨卷;謄錄人用朱,故副本又稱硃卷,考官只能接觸硃卷評定成績。
▲科舉考試
謄錄法最早用於景德二年(1005年)五月河北舉人的殿試。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七至九載真宗在崇政殿親自主考禮部奏名的河北舉人,考畢,兩年之後,在修訂的《親試進條例》中,謄錄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爲定製,並專置謄錄院負責有關事宜。
後來,爲防止謄錄人有意或無意抄錯,造成失誤,又設“對讀官”,負責謄錄的校對工作。由於實行了彌封和謄錄兩項制度,大大限制了主考官利用職權舞弊的可能。史書記載:蘇軾知貢舉時,極想錄取自己賞識的舉子李薦,但由於彌封,錯將章持的卷子看成李薦的卷子,結果取了章持,李薦被黜。
歐陽修也出現過類似的失誤,因而感慨道:“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限制之四即各級各類考官的設置與分工。首先,設權知貢舉和同權知貢舉,使其互相牽制。唐代每次省試,只有禮部侍郎一人知貢舉,從命題、考校到決定名次,均由知貢舉負責,且往往連任數舉。
知貢舉官的一人連任導致的結果,一是爲舉子交通知貢舉提供了便利條件,同時也使知貢舉官的權力與日俱增,故當時有“禮部侍郎重於宰相”的說法。宋代統治者看到了這種危害性,從一開始就把知貢舉官作爲皇帝臨時任命的一種差,稱爲“權知貢舉”。
▲狀元漫畫
開寶八年(975年)二月,又增設權同知貢舉官若干人,協助權知貢舉官主持本屆考試,使其互相牽制,不得專權。權知貢舉和權同知貢舉的設置,這說明宋代統治者比唐代統治者略高一籌。除此之外,宋代科舉中各類考官配備齊全,職能具體詳備,使各司其職,互相監督,體制較爲完善。
除知貢舉、同知貢舉外,還設有編排試卷官、封彌官、點檢試卷官、詳定官、巡鋪官等等,構成科舉考試中各級各類官員的系列配備其次,實行鎖院制度,加強對主考官的監督。所謂“鎖院”,是指考試舉行之前,考官同日進入貢院。
此後關閉院門,開始擬題、收領試紙、排定舉子座位圖,選日開考,直至考試結束、定出等第。考官方得出院,在此期間,均爲鎖院時期。禮部試自鎖院至開院,限期一月,如事未畢,可延期十天。
在這一月之內,不許回家住宿,不準會見親友,不準與院外官員交往,以防接受請託,營謀私利。通過對考官的種種限制措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科舉考試中的舞弊現象,這是宋代統治者對科舉制度的重要發展。
▲科舉考試漫畫
對官僚世家子弟應試特權的限制
首先是別試的實行。別試又稱別頭試,是別座就試的簡稱。按照規定,凡主考官或其他有關官員的子弟、親戚或門客,應試時必須到專設場屋單獨考試,並受到更爲嚴格的監視,以防與考官互通情況通同作弊,這實際上也是科舉中的一種迴避制度。
別試創於唐開元年間,當時只限於禮部試,且屢行屢罷,未成定製。宋代禮部試實行別試,是在太祖雍熙二年(985年)開始的。真宗成平元年(1008年),省試落第舉子周叔良等人上訟知舉官不公,偏勢家子弟。
於是真宗在殿試時進一步強調:“舉貢謗議,前代不免。朕今召所謂勢家子弟者,別座就試。”發解試實行別試也同時開始。此後,各級考試實行別試形成制度。其次是對世家子弟的複試,這是於太祖時開始實行的。
乾德三年(965年)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複試之自是,別命儒臣於中書複試,合格乃賜第”。太祖乾德六年(968年)三月,權知貢舉王祐選拔了十名合格進士,其中第六名是林學承旨陶谷之子陶邴。
陶谷入殿謝恩時,太祖對其子的中第產生了懷疑,認爲陶谷平時不能教子,其子中第恐有問題,隨令邴於中書複試。儘管複試後陶邴仍中第,太祖仍下詔規定說:“造士之選,匪樹私恩,世祿之家,宜敦素業。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家,委禮部具析以聞,當令複試。”
▲陶谷畫像
此後,宰執、大臣子弟省試合格赴後省複試成爲制度。宋代科舉考試除了採用別試複試來限制官僚世家子弟之外,還不時採取一些措施直接對其裁抑。例如,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宰相李之子宗諤、參知政事昌蒙正從弟蒙亨、鹽鐵使王明之子王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問同時登進士第。
太宗認爲,“此並勢家,與孤寒競進,縱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也!”於是不間情由,概罷去。又如,宋代法令還曾一度禁止過執政大臣的親屬參加“待天下之才傑”的制舉,原因也在於此。再次,是對“寄應”的禁止。
“寄應”是奇籍應考的省稱,指舉子不在原籍而到其他州府參加鄉試取解的一種做法。宋初,戶口管理制度十分嚴格,未經政府許可,不得隨意遷徙,士子只能在原籍州府參加科舉考試。然而,一些官僚子弟爲了順利通過州府發解試進而獲得參加省試的資格,公然利用職權遠走他鄉。
投與其有特殊關係的地方官,以便在考試中受到庇護,從而佔用本地舉人有限的解額,這就勢必引起當地舉子的不滿。針對此種弊端,太祖開寶五年(972年)十月下詔:“諸道舉人自今並於本貫州府取解,不得更稱寄應。”
這一規定進一步限制了官僚世家子弟的權利,客觀上保證了“本土孤寒”科舉入仕的機會。通過上述對官僚世家子弟應試的防範措施,確實抑制了不少舞弊行爲,使一些寒素之士得以通過科舉,登上仕途之路。如仁宗朝號稱賢相的李迪、王曾、張知白、杜行四人,入仕前皆是出身低微的寒儒。
▲科舉考試漫畫
宋代歷史上出現衆多寒素出身的著名政治家、學問家,從某種意義上可說是嚴肅科舉考試的個額外收穫。宋代科舉考試中種種防弊措施,使科舉制度得以逐步完善,受到代很多有識之士的背定,也爲我們今天考試製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然而,“物盈則虧,法久終弊”,科舉考試的防弊措施也不會例外。它的施行,除了需要一系列其他制度相配合外,更主要的是必須以政治清明爲前提,才能發揮其效益。北宋初期至中期,防弊措施確實起過相當的作用。
但到了北宋末期和南宋,隨着統治者日益腐朽,政局日趨黑暗,防弊措施遭到了種種破壞,有的甚至被利用來作爲舞弊的手段。尤其在秦檜當權的時候,膽大妄爲,公開提拔自己的親信,排斥異己,把科舉考試變成了結黨營私的手段。
紹興十二年(1142年),私授秦檜之子秦熺爲狀元。紹興二十四年(1154年)殿試,秦檜派親信魏師遜、湯思退、鄭仲熊等同知貢舉。沈虛中董德元、張士襄等任參詳官,一致議定將秦檜之孫年僅18歲的秦壎列入榜首。
榜未揭沈中即派人牆而出告知秦壎之父秦熺,以討其歡心。廷試時,秦檜奏請張士襄爲初考官,鄭仲熊爲復考官,湯思退爲編排官,魏師遜爲詳定官,致使秦檜之孫、其姻親以及以上考官中親戚多人皆得進士及第。
▲秦檜畫像
而富貴之家子弟常竊巍科,又況時相預差試官,以通私計。前榜省闈殿試,秦檜門客、孫兒、親舊得佔甲科,而知舉考試官皆登顯貴,天下士子歸怨國家。伏乞申嚴有司,革去近弊,如知舉、參詳考試官,乞臨御筆點差,以復祖宗科舉之法。”
然而,在政治腐敗的背景下,科舉之弊已成積重難返之勢,人人馳鶩場屋,忘本棄義,爲追名逐利,作弊成風,不可遏止。北宋時期一些卓有成效的防弊措施,諸如彌封制、謄錄制,也被破壞殆盡。謄錄制也同樣遭到破壞。
如史載寧宗嘉定四年(1211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竊聞考試院謄錄所,自來循襲體例,以士人試卷,凡有犯科舉條例不考試者,並聽錄人點對舉覺,與角謄錄。由此錄人息於書寫,輒爲改易正本,書人諱字,以免書寫,甚則有焚匿、遺棄之患。
雖有合格之文,無由得達於考試官。士子三年苦,千里來試,乃爲謄錄者譭棄試卷,暗遭落。試卷有第一場、第三場,而無第二場者,有裂去一半不可謄錄者…而彌封官亦有不親臨於其間,明知其弊,多不以聞。”
凡此種種弊端,皆是政治腐敗的必然結果。從北宋末至南宋,科場舞弊越來越嚴重,朝廷雖也曾力圖加以整飭,如孝宗之流,但決心不大,一遭反對,遂即作罷。許多有識之土也曾大聲疾呼,力倡改革,並提出許多糾正和防範的措施,但收效甚微,更談不上根本解決問題。
▲古代人學習
結語
結果仍是權門子弟瀆法幹進,才能之士反被黜落,這也是宋代人,無論質量還是數量上,南宋不如北宋,北宋末期不如中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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