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東羅馬帝國實行了什麼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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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的法律屬於羅馬法系統。司法大臣(Κναιστωρ)由君士坦丁一世設立,最初相當於皇帝的法律祕書,爲皇帝起草法律和法令,6世紀後成爲最高法官。

拜占庭的法官必須接受5年以上的專門法律教育,全面掌握羅馬民法並通過嚴格的國家考試,領取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司法工作。早期的法官還兼管商業仲裁、稅收、行政等業務,查士丁尼一世推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專職化,並將法官與立法者區分開來。執事長官、大區總督和君士坦丁堡市長握有比法官更高一級的法律仲裁權,而拜占庭皇帝則始終握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解密:東羅馬帝國實行了什麼樣的司法制度?

羅馬法的完善是在查士丁尼一世(527~565年在位)時期。他有感於西羅馬帝國的覆滅,積極革新內政。他登基後的第二年,便委託一個專門委員會進行整理、編纂帝國的法律大全.

查士丁尼在世時,共完成四部法律彙編。即《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纂》和《查士丁尼新敕》。這四部法律統稱爲《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的頒佈標誌着羅馬法發展到完備階段,他保留了羅馬法在法學方面的創造性成果,對人們的行爲作出法律規範爲複雜的社會矛盾的調節提供了法律手段。對後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定起到了藍本作用。

整體來看,除了宗教影響與延續自羅馬的法律體系外,拜占庭帝國的制度更加傾向於類似古代中國的中央集權君主制,而與西歐的封建制度有明顯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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