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清朝官員的奇葩規定 他們爲什麼不能和這三種女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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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了:清朝官員結婚的文章,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快來看看吧!
對於現代人來說,婚姻是每個人一生當中的大事,在古代同樣也是。在我國古代,婚姻有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慣例,在很多情況下,男女雙方連面都沒見過就這麼稀裏糊塗的成爲了夫妻。像這樣包辦婚姻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是延續了2000多年的歷史,最終是在西方外來文化的衝擊之下土崩瓦解。
然而大家知道嗎?清朝也有婚姻法,也對那時的婚姻列出了各種規則,這部古代法律叫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在《律例》裏面出現了許多如今看來不能理解的法律,比如有一種奇葩規定:清朝官員不能跟這三種女人結婚,不然處罰很嚴重,你知道嗎?
這第一種女人,就是官員自己轄區的民女。也許會有人不理解,爲什麼不能娶民女呢?其實兩個原因,一是民女和官員之間有着等級差距,娶一個民女會拉低官員的身份地位;二是防止有官員仗着自己的勢力,看到漂亮的民女就強搶過來。
這裏就有着現代人和古代人的思維差距了。現代講究的是自由戀愛,男女平等,從沒有硬性規定當官的不能娶普通老百姓。然而古代這種等級觀念就特別明顯,一個地方官在當地就跟土皇帝一樣,百姓對其尊重地不得了,要是隨隨便便找個民女娶來當妻子,那就太掉檔次了。
這個規定不僅從當官的方面考慮,還從百姓方面考慮。要是有官員仗勢欺人,在街上見到有好看的女子就搶過來,那不就跟強盜一樣了嗎?因此這樣規定也有着對官員的約束。假如一個當官的真心實意愛上了一個民女,這兩人之間沒有摻雜任何私心呢?很可惜,還是不能夠在一起。除非男子願意主動辭去官職,才能和女子在一起而不受到懲罰。
處罰方法:依照官員職位大小,杖責80到100下不等。等官員被打得半死不活之後,娶來了民女還要被強迫離婚。如果給了彩禮之類的,全部都要充公。
第二種女子是樂人。樂人總的來說就是那些以彈唱取樂他人的青樓女子。這項規定就比前面那項更好理解一點了,對於這種賣藝或者賣身的女子,人們對其一直有着放蕩、羞恥、敗壞風俗等印象。若是一個官員要娶這樣一個女子,必然會造成該官員沉溺女色、不知廉恥的形象。
民衆對於這樣的官員也會產生不信任,這樣一來就不能更好地管理地方了。因此,清朝法律明令禁止這種情況發生。其實不止是清朝,宋朝、明朝等朝代都有類似的規定。
處罰方法:先打60大板,再強制離婚。不止官員本身,他們的子孫輩如果娶了樂人,也要遭受同樣的刑罰。有爵位的官員犯了這條禁令的話,還要降爵。
最後一種女子則是賤民。其實不只是官員不能娶賤民,正常的平民也不能娶賤民。賤民只能和賤民之間通婚。賤民是哪類人呢,總的來說就是那些罪官的親屬和做着低等下賤的職業的人,例如奴婢、娼妓、皁隸、倡優、樂戶、丐戶、墮民、疍民。
古代不僅身份區分很嚴格,階級區分也很嚴格。官員一旦娶賤民,首先名聲傳出來就很不好聽,而且還會遭到周圍人的嗤笑和冷眼。
處罰方法:娶賤民的人,不論是否是官員,都要處以杖刑,打80下到90下之間。如果不知道對方是賤民的話,可以免除責罰。但是不管知不知道,都要強迫離婚。
以上就是《大清律例》規定的官員不能娶的3種女人,隨着時代的發展,現在這些法律早已廢除不用,但我們可以研究這些條例,去探尋古代的婚姻和階級,也是一種有趣的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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