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制訂了怎樣的政策,將權力規範在大而不專的模式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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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行省是地方分權和主張行省是中央集權的人,雖然對行省功用的認識相左,但對行省所握權柄頗重,二者的看法又如出一轍。關於元行省權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依據,莫過於程鉅夫《論行省》及明人批註。先來看程鉅夫的說法:……今天下疏遠去處,亦列置行省……名稱太過,威權太重。凡去行省者,皆以宰相自負,驕倨縱橫,無敢誰何。所以容易生諸奸弊。錢糧羨溢,則百端欺隱,如同己物。盜賊生髮,則各保界分,不相接應。甚而把握兵權,伸縮由己。明人批註又曰:“元末各省專恣不相救,以底於亡。大明革省立市政司,與相公言合雲”。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元朝制訂了怎樣的政策,將權力規範在大而不專的模式內?

程鉅夫言行省官恃宰相名分,兼握財賦、兵甲諸權,當是元行省權重的形象寫照。但也應看到,他所言行省官“驕倨縱橫,無敢誰何”,“伸縮由己”的情形,僅適合於某段時期。若以此概言有元一代的行省,未免失於偏頗。

從程文“今江南平定已十五餘年”句,可以窺知,該文撰於至元二十八年左右。在元二十八年以前,忙古臺、阿里海牙分別專權於江浙、湖廣二行省,程文所述大抵符實。至元二十八年以後,忙古臺移任江西行省,權勢大減,阿里海牙受鉤考自殺身亡,情況就與前有所不同,行省官也不復是“無敢準何”,“伸縮由己”了。至於明人批註,只反映元未行省被允許便宜行事以後的情況,並非元代通制.不足爲訓。這一點,後面還將詳細闡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前後,元廷制訂了一整套比較嚴密的政策,將行省權力規範在大而不專的模式內。這種政策和規則對行省制的性質及功用,都是至關重要的。這套政策的內容大致有四項:

一、行省內部

以成互相牽制、分權制衡之勢。正如趙天麟所說:“今立行省於外,維持錯綜,衆建其官,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可謂於審力之形矣”。與元代其它官府類似,行省也實行羣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行省官員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六、七人組成。所掌行政、財賦、軍事、刑名等庶政,採用圓署會議和專官提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圓署會議即行省官員集體參與的會議,圓議結果要以與議者押署的形式成爲某種定議。史稱:行省所掌重要政務,“事從公議”。

元朝制訂了怎樣的政策,將權力規範在大而不專的模式內? 第2張

而且常有“大事集議,衆論不齊”及某些與議官員“嘗有違言”等情況。據說,行省長官具有一定的“畫一之權”。但行省官員內部的互相牽制掣肘,又隨處可見。行省的軍事權,專門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調。錢穀財賦,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員掌管。其他官員一般不得隨意干預。有的甚至“出入不復關聞”長官。另外,行省多名官員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交參任用。

其長官又大抵是怯薛宿衛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說,行省機構的總體權力頗大,但由於羣官議政和軍事、財賦等專官提調,其處理各項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牽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即使是提調軍事和掌管財賦者,也需要與其他官員一起同署議政,更不能將軍事、財賦二柄集於一身。官員的種族交參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對行省長馭遠控的特殊而有效的辦法。

二、行省轄區內管理

行省轄區內宣慰司、路府州縣、漢軍萬戶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樞密院)的任用、遷調、考課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廣、四川、雲南、福建等邊遠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銓調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舉行。這就保證了行省轄區的地方官吏受轄於國家、效忠於朝廷的職業官僚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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