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如何離婚的?他們的離婚方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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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在婚姻法中新增設了離婚冷靜期等內容,國家從立法的層面嚴格約束着夫妻離婚的相關事宜。那麼,在古代人們是如何離婚的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風靡的唐代“離婚協議”

《盛唐休書》此前在網絡上很是火爆,其中有這麼一句話“一別兩寬,各生歡喜”,還成爲了網絡流行語。有一些熱心的網友發現,這段內容可以看作是唐代版的離婚協議,源自於1900年對敦煌莫高窟的一次考古出土文獻中的記載。

當然了,這句話自然是完全版中的一部分,全文很長而且都是古文,這裏就不給大家引就全文了,簡單說一下其中的內容。

我和你本是三生結緣,彼此之間情誼深厚,奈何相愛容易相處太難,婚後才明白原來我們兩人的性格是如此不合,甚至是彼此怨恨。

或許我們在前世就是一對冤家,既然今生沒有辦法在一起相處生活,那還不如好聚好散。今天我們都叫來自己家的親人做證,以後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當然了,我還是希望、祝福你今後能夠美麗出衆,並且早日尋找到自己的幸福,你和我之間日後沒有了任何的恩恩怨怨。

在“協議書”的最後,丈夫還答應給妻子離異後三年的衣糧作爲補償,並且來了句“千秋萬歲”。

古人是如何離婚的?他們的離婚方便嗎?

二、古人離婚的三種常見方式

1、古代最常見的“休妻”

整體來看,古人想要離婚基本上有三種方式,其中的第一種叫做“休妻”,也就是咱們在古裝劇中最常聽到的。這屬於丈夫單方面提出的離婚要求,在寫下一封休書之後,就可以把妻子“驅逐”出自家大門。

當然了,這玩意可不是男人想寫就能寫的,更不是寫了就能生效的,在封建時代,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說法。

“七出”的意思大體是沒有子嗣的、犯下淫亂的、不孝敬父母的、滿口胡言亂語的、犯了盜竊的、容易嫉妒的、有惡疾纏身的,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可以選擇休妻。換言之,如果不符合必要條件,丈夫是不能隨便亂來的。

古人是如何離婚的?他們的離婚方便嗎? 第2張

“三不去”則是針對女性一方而言的,即三種情況下,丈夫的休妻是不成立的。其一是所娶無所歸,就是女方孃家沒人的,妻子離婚後沒地方可去的;其二,與更三年喪,即妻子爲男方家的老人守過三年孝的不能休。畢竟在封建時代人們都是重視孝道的,人家盡孝了,你就不能離婚。

其三,前貧而後富的。這一條也很好理解,就是人家陪着你吃過苦、受過罪了,你有錢有勢後,自然也不能拋棄“糟糠之妻”。

說實話,休書總的而言還是屬於古代男性特權之一的,僅僅是“一紙休書”,就要讓妻子離開家,同時也解除了婚姻關係,唯一要做的,就是必須說明、寫明妻子是犯了“七出”中的那一條,而所謂“七出”在現代看來,似乎並不算什麼。

2、第二種“和離”

古人離婚的第二種形式叫作和離,這就和前面咱們說的那個唐代離婚協議差不多了,屬於男女雙方共同約定的離婚。不管是性格不合還是感情破裂,也不管是不是彼此之間有什麼難言的祕密,總之,只要夫妻兩人感覺小日子湊合不下去了,就可以本着自願的原則去離婚。

這種和離的方式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國的春秋戰國時代,但是正兒八經出現在律法規定中的還是在唐代。《唐律》中就規定,如果夫妻不能和諧的生活在一起,就可以自願離婚,並且不算是違法行爲。

換言之,在民風最爲開放的唐朝,有時候人們休妻符合了“七出”要求,但有時候考慮到彼此之間的顏面,不願意家醜外揚,也會選擇用和離來解除婚姻關係。另外,“放妻書”和前面的“休書”一樣,也必須是男方出具的,女方也不用簽字。

古人是如何離婚的?他們的離婚方便嗎? 第3張

3、最後一種方式

古人離婚的最後一種方式叫做“義絕”,這個方式用現代社會的理解,大慧覺得大致和“違法結婚”一樣,必須通過強制性的手段去解除婚姻關係,也可以看成是古代版的“法院判離”。

“義絕”之中包含了很多內容,其中比較重要,也是經常用到的就是丈夫對妻子的家族,妻子對丈夫的家族有毆打、姦淫或者謀害等行爲。也就是說,如果有家暴,雙方就可以離婚,不限制在男對女或者女對男,如果丈夫毆打了妻子家的長輩,也可以告到官府裏要求判離。

官府一般在接到這種案件之後,都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具體的過程去處理,輕則捱上一頓板子,重則要流放三千里,總之,一旦有任何民事糾紛牽扯到了夫妻感情,以至於到了離婚那一步,就會被視爲“義絕”中的一部分。

經過官方的認定之後,夫妻關係就到頭了,只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離婚就可以了。如果有一方死纏爛打,不肯離婚,官府還會給予一定的其他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隋唐時期,還有一種“強制離婚”的情況叫“違律”,就是違反了當朝法律法規要求的“婚姻限制”原則。

比如“同姓不能婚”、“五服之內不可婚”、“逃亡之女不可婚”、“奴不可娶良人爲妻”、“監臨官不能取監臨女”等等。如果這種違法基本原則的婚姻被告發,不僅要強制判離,還要追究一部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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