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都察院的官制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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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都察院的官制是怎麼樣的?這是很多讀者都比較關心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和各位讀者一起來了解,給大家一個參考。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由前代的御史臺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爲都察院,長官爲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朝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爲最高監察機關。

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專爲總督、巡撫的國銜(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乾隆十三年(1748年),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覈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明朝都察院的官制是怎麼樣的?

作爲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都察院官制

明朝初年,沿元朝舊制,設御史臺,洪武十三年(1380年)五月罷御史臺。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爲明代所創設,與前代御史臺之制不甚相同。

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1]、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3]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陝西(8人)、雲南(11人)、河南(10人)、廣西(7人)、廣東(7人)、山西(8人)、山東(10人)、湖廣(8人)、貴州(7人)等十三道監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

其它還設有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初設四人,後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初設六人,後革五人)等機構。都御史爲臺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

南京都察院:設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僉都御史一人,司務、經歷、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獄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獄一人。隆慶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後不全設,恆以一人兼數道)。

凡刷卷、巡倉、巡江、巡城、屯田、印馬、巡視糧儲、監收糧斛、點閘軍士、管理京營、比驗軍器,皆敘而差之;清軍,則偕兵部、兵科;核後湖黃冊,則偕戶部、戶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僉都御史爲之,領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監察御史30人,兩京合計監察御史共140人。

國初,每道(十二道監察御史)鑄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內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納之,文曰“繩愆糾繆”;洪武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慮有詐僞。”乃更鑄監察御史印曰“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印”。建文年間更太祖舊制;成祖復舊制。

明朝都察院的官制是怎麼樣的? 第2張

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爲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罷交阯道,始定爲十三道。正統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尋罷。隆慶中,以提督京營,增右都御史三人,尋亦罷。

永樂八年(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吏員出身不得爲科道官。《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爲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爲序班。詔:“自今勿複用吏。”,申諭吏部,著爲令。

永樂以後,對御史和給事中的人選要求越來越嚴格。一般來說,年齡要在30~50歲之間,過於年輕者缺乏辦事經驗,年齡過大則沒有朝氣。宣德時定,新科進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時定進士必須歷任三年以上、弘治時定舉人出身的教官必須[6]歷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衆才能出任科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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