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離婚制度:唐朝竟然是講究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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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自周朝開始,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夫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到了唐宋時期,夫權意識不斷強化,在相關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過在夫逃亡時,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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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着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由於兩人個性不合,經常衝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在離婚書末尾,有的註明給女方贍養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從唐人出具的“放妻書”來看,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說的“協議離婚”,儘量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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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爲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爲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據《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裏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飢餓的父親,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裏等得飢餓,非常憤怒,執意休妻,妻子不服,於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於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後。由於孝親重於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的條文。東漢的馮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評。宋代以後,士大夫多認爲出妻的人沒有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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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爲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輕言離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鳴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現在婚姻的締結、維持上,也限制了離婚趨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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