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傷風敗俗的通姦被發現的下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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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了,它產生感官愉悅、精神刺激,但又挑戰禁忌,傷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姦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姦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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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有云,萬惡淫爲首。官員通姦不是新鮮事,在古代更是非同一般。所謂非同一般,不是說古代通姦的官員更多,而是在古代官員通姦是一種大罪,是法律嚴令禁止的非法行爲,而遠非當今僅停留於道德譴責的範疇。
從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系也是一直設立通姦罪。如果對中國歷史上通姦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會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漢魏晉時期,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很嚴厲,如據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通姦是死罪;又允許親屬對通姦之人以私刑處死,《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夫爲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種的公豬。意思是說,如果丈夫像公豬一樣鑽進別人的被窩,那麼被人殺死了也是活該,殺人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唐宋時期,通姦已經出現輕罪化的傾向,如《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與韓國現行法律對通姦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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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元代起,通姦又開始變得非常危險,除了要受到國法的懲罰(婦女“去衣受杖”,即剝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還允許私刑,姦夫淫婦被捉姦在牀,殺死無罪,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總的來說,處於秦漢與元明清之中間的宋王朝,對通姦罪的處置是最合乎現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爲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設“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通姦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對通姦罪,宋政府又創造性地立法規定“奸從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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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姦,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爲準。這一立法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爲通姦罪是屬於“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閒事了。
跟後來的元明清有別,宋朝立法對於民間的通姦行爲,基本上持一種比較寬容的態度。但同時,宋政府對於官員的通姦行爲,又主張處以更加嚴厲的刑罰。官員與民婦通姦,宋人稱之爲“監臨奸”,宋朝法律申明:“諸臨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而且官員犯奸,也不是“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按發的罪行。一旦有官員被發現與人通姦,往往還將受到降職、撤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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