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奇:清朝律例禁止長輩在時子孫分家違者罰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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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清律對分家這麼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以現在的眼光看,國家未免管得太寬了一點。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內部的事,犯得着打屁股嗎?還不僅如此。在土地買賣、借貸利率、繼承規則甚至結婚程序方面,國家都有一套禁止規則,違者受笞杖刑。這部律例,或放大了說是國家意識形態,完全把人民當作不懂事、需要時時管束的孩子。

再來說說清律對律師的看法,也相當別緻。西方社會律師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職業。例如美國是一個相當健訟的社會,原則分明,稍有糾紛,一張傳票,法庭上一較高下。律師的三寸之舌,越能來事,越有用武之地。但大清律例不歡迎這樣的人,用一個特別難聽的詞來形容他們,叫做“訟棍”;稍微中立一點的,叫“訟師”。爲什麼呢?因爲國家政權受儒家思想影響,總懷揣着一個簡單的小農社會理想:民心淳樸,人人安靜守時,相互謙讓,根本不會去打官司。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訟師們煽動矇騙的無知百姓。

也就是說,在這樣一個概念結構裏,國家根本不承認有“良民”會爲維護自己正當權利而上法庭。更進一步說,“權利”這個概念在國家的眼中根本是不存在的。人民就像是年幼無知的兒童,有什麼權利可言?有句俗語說“長大成人”,長大了方能成人麼,我國傳統素來是不怎麼尊重兒童的。

驚奇:清朝律例禁止長輩在時子孫分家違者罰杖一百

衆所周知,到了晚清,整個國家在理念層面——當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張。當改革者們試圖將結婚、土地買賣、贍養這種民事部分從刑法典中分離出來時,遭遇到了極強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對,並非來自引進陪審制度、使用律師這樣制度層面的“大”問題,而來自於婚姻、男女平等和性關係。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遞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繼承財產這一內容,引起張之洞的強烈不滿。張在奏摺中痛斥該條文“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際、啓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

對非婚性關係是否量刑的爭議,更觸動禮教大防最敏感的神經。吵來吵去,大清王朝從風雨飄搖到最終覆滅,都沒有出臺西方式的獨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而修訂過的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更是在民國繼續使用,經過20年的過渡,新的民法典纔出臺。有意思的是,直到1935年,立法者還爭論未婚性行爲是否該被認定爲刑事犯罪。而臺灣省循民國法律,至今保有通姦罪,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龍應臺對這點痛心疾首,認爲這是臺灣法制不文明的體現。至於我呢,出自“女子小人”的促狹心理,倒很希望那些提倡“妻毆夫之罪,加等處罰”的大人老爺們藉着“清穿”之風穿越到現在,感受一下野蠻女友風行於世的潮流,該是何等大快人心?

驚奇:清朝律例禁止長輩在時子孫分家違者罰杖一百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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