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唐朝也有“治外法權”?唐朝法律對他們怎麼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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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大唐的外國人非常之多,唐朝對他們也特別寬大。唐朝文人筆記也經常提到外國人在唐朝的生活和傳奇故事,其中波斯人是特別神祕、富有、能量強大的一羣移民。他們似乎地位很高,有着超乎尋常的待遇。那他們在唐朝享有特權麼?唐朝法律對他們怎麼看待呢?

外國人在唐朝也有“治外法權”?唐朝法律對他們怎麼看待呢?

波斯人在唐朝是一羣特殊移民,享有特別高的政治地位

《酉陽雜殂》等筆記小說經常提到擅於鑑定珠寶的波斯老胡,這種人出場時經常是在豪華宅邸,唐朝人稱之爲波斯邸。一般商人尋獲珠寶,波斯老胡往往會以高出百倍千倍的價格收購,引起社會轟動。可見,波斯移民在唐朝百姓心目中是一羣高高在上的神祕人物。事實上,出土墓誌也不斷證明,波斯移民在唐朝有很高的政治地位。

外國人在唐朝也有“治外法權”?唐朝法律對他們怎麼看待呢? 第2張

最典型的是波斯王族李益、李志、李素祖孫三代。1980年西安發現的《波斯人李素墓誌》及其夫人《卑失氏墓誌》,顯示了驚人的信息:第一代,李益,被授予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左散騎常侍、兼右武衛將軍、賜紫金魚袋的職銜,賜姓“李”,郡望隴西,與皇室同;第二代,李志,任朝散大夫、守廣州別駕、上柱國;第三代,李素,任行司天監兼晉州長史翰林待詔;第四代有6個兒子,其中一人官居神策軍散兵馬使。這些還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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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有一條“化外人”條款,是中國最成熟的國際法

唐朝像晚清一樣被這些人左右了麼?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他們之所以享受較高待遇,是因爲唐朝在中亞的戰略需要。當時大食帝國擴張,波斯亡國,流亡王室和貴族涌入大唐。爲了繼續發揮他們在中亞經略上的作用,唐朝給予部分王族和貴族、宗教領袖以特殊待遇。但不是說他們就不受唐朝法律的管轄。至於那些牛牛逼烘烘的波斯老胡,除了享受一定的自治權之外,與一般百姓沒有任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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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享受的“特權”只有一條,即是《永徽律·名例律·化外人》: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條法律翻譯出來的意思就是:在大唐定居的波斯人與波斯人發生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波斯人與高麗人發生侵犯,則按照唐朝法律裁判;波斯人與唐人發生侵犯,同樣按照唐朝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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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得知,那些波斯老胡並沒有特別大的特權,如果欺詐交易,同樣會受到唐律制裁。這條法律與當代國際法的水平差不多,具有相當高的立意和合理性,是大唐之所以成爲世界性帝國的原因之一。

《唐律疏議•名例律》卷 6 第 48 條:“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製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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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拜火教的薩保府,擁有一定自治權

由這條在衍生出來另外一條:波斯人之間相互侵犯,可按照波斯法律裁判,那麼由誰來裁判呢?唐朝官員、法官不可能都懂得波斯法律,何況波斯已經亡國很久了?唐朝因此在波斯人特別集中的地方,設立了一個名爲薩保府的機構,由他們自己去找幾個懂得波斯和拜火教法律的人出任祆正、騎尉、檢校之類的吏員。但最高級的薩保官,是由唐朝任命的,不得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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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其實很類似近代列強搞的領事裁判權了。不同之處在於:唐朝是因爲尊重你的宗教習俗而授予你自治權,並不是你波斯人強加的,唐朝隨時可以撤換薩保官。另外,唐朝刑法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優待權序列裏,並沒有外國人,只有王公貴族、高級官員、特殊人物才享受議、請、減、贖這些特殊權利。

所以,就算幷州、介州、代州,甚至“六胡州”、河西這些中亞人集中居住地區,唐律也仍然是最高法律。薩保府並不是近代列強的租界工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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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交往上有一句名言“國家強大時,力量就是外交”,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唐朝強大,因此“化外人條款”就是公平合理的國際法,清朝軟弱,合理的國際法也就變成了領事裁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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