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初税畝出現的背景及其內容,後世是怎麼評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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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税。此後,楚國、鄭國、晉國等國家也陸續實行了税畝制。起因是: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製農具的應用和普及,農業生產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後,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急劇增加。在實行“初税畝”田賦制度之前,魯國施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税,因此國家財政收入佔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魯國實行初税畝,即履畝而税,按田畝徵税,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税,税率為產量的10%。初税畝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

淺談初税畝出現的背景及其內容,後世是怎麼評價的?

“初税畝”從字面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税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税,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對公田徵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税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税。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税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徵”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後的“均田分力”與“相地衰徵”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税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税收徵收的前提是農户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税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税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税賦。也就是説,初税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税畝作為我國農業税徵收的起點。

《穀梁傳》對初税畝評價説:“初税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税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葱韭盡取焉。”這是對初税畝的一種否定態度,認為初税畝的實施是違背古法的“非正”行為。這段文字也説明了初税畝實際作為。井田制下,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初税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也就是“二”。初税畝的實施對魯國經濟實力的及國力的增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之後,魯國還先後推出過“作丘甲”、“用田賦”等税收政策,各諸侯國爭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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