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懲治“臨時夫妻”:將妻典給他人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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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全國人大代表劉麗在記者會上説,外出打工潮導致許多農村小夫妻長久分居,在不影響夫妻關係的情況下,異地臨時夫妻現象很常見。以至婚外戀情況增多,離婚率增高。希望政府降低農民工申請保障房的標準,解決農民工租房子難的問題。(綜合媒體報道)
用“臨時夫妻”這個詞有些彆扭,它的實質就是“姘居”。由於缺乏法定關係,便出現兩位偽角色:“偽丈夫”給原丈夫戴了綠帽,“偽妻子”致使原妻子人財俱損。這跟古代的買、僱、典、贈予等方式形成的“姘居”關係,似有不同,但經濟層面上的連帶,則不可避免。婚外戀也好,組建臨時家庭也罷,以當今的社會世俗而論,男方如果連自己也無法養活,女方几無可能與他“戀愛”或結成“臨時夫妻”。
比較有趣的是,古代也曾出現“異地家庭”或“臨時夫妻”現象,歷代朝廷還對此有過立法,意旨上似乎對“偽丈夫”網開一面,算是納妾,但是如果妾本身以妻子自居,做了“偽主婦”,法律就會大加韃伐。
古代的“臨時夫妻”
往往出現在官員、行腳商以及在外求學的士子中間。
元代作品中經常提到的“兩頭大”,就是這種現象的古代版。官員異地為官,讀書人出外遊學,商人常年在外經商,許多都不帶家眷。於是,家中有個老婆,在外或買或典或僱一妾,因為妻妾分住兩地,妾亦如同主婦,就變成兩頭都“大”了。這同樣也屬於“臨時夫妻”,因為並未影響到原先的夫妻關係。
正史中這樣的例子很多,文藝作品中也不少見,不必一一再羅列了。《紅樓夢》裏,賈璉偷娶尤二姐以後,尤二姐顯然就是以“主婦”自居的。北宋初年,內地官員赴任蜀地,大多獨身前往,在當地組建臨時家庭,所謂的“妾”,形同“主婦”。説到底,都是“偽主婦”。
對古代社會的危害
無非三點:
一是亂妻妾位,侵犯了正妻對家庭內部事務的主宰權,譬如對丈夫財產的支配、對所僱傭的奴僕的使喚、對外名分上的使用等等,這在古代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西漢時的孔鄉侯傅晏,是哀帝皇后的父親,因為“亂妻妾位”,以妾為妻,被削去爵位,全家流放到合浦。傅晏被削爵的真正原因,固然跟王莽排除異己、專攬朝政有關,但能把“亂妻妾位”當重大罪名擺到桌面上來,卻説明當時人對“偽主婦”極為反感。
二是敗壞風俗。納妾是古代男人被禮法所允許的一種特權,但前提是,無論娶回來的二房、三房乃至N房,都必須在正妻的絕對管理之下。一旦出現“臨時夫妻”,移情別戀倒還是次要,由於“偽主婦”長期代行主婦權力,極易養成恃寵而驕的慣性處事方式,其後很難與真正的主婦相處,出現家庭內部矛盾就在所難免。
另外,有些朝代由於盛行異地置妾,男子原本可以攜家眷同行的也不願帶了,原本無需出外的也紛紛獨身外出了,使得正妻獨守空房、孩子難見父面、老人不能盡孝。古語曰:父母在,不遠遊。就是這個道理。同時,也助長了人口買賣及僱典女人的歪風。
三是失倫傷化。出於經濟利益上的考慮,在官員、士子、商賈等有錢有勢階層對“臨時妻子”的需求增大的過程中,不少貧苦家庭為了生計,也樂意出賣或典當自己的女兒或妻子,來換取生活之必需,甚至社會中上層也有出現以妾相贈或交換索取財物的現象。經濟利益及“偽主婦”地位的誘惑,驅使了女性的失貞,動搖了女人的貞潔觀,在古代是被視為很無恥的行為,對風化的危害尤大。
古代對此有相關立法
前文中説了,男人納妾是允許的,但“偽主婦”是不被允許的。為此,歷朝歷代都曾出台過相關法律,要麼取締,要麼嚴禁。
早在公元前651年,齊桓公就與十多個諸侯在葵丘訂立了一份盟約,其中有一條就是“毋以妾為妻”。嚴禁“偽主婦”,竟然升格為“國際”公認的準則,可見古人不是一般的有共識。
唐以後的歷代法律,都有處罰“偽主婦”的法令。唐宋律都規定,“以妻為妾、以婢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之女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這就是説,出現了“臨時夫妻”,勢必會導致妻妾地位的顛倒,妻在實質上已經淪為妾了,因此,處罰更重。
元世祖滅南宋不久,一個叫王朝的官員上書提出,江南盛行典僱妻女為人妻妾的惡俗,請求朝廷頒令禁止。不久,朝廷果然頒佈了命令:“諸以子女典僱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
這是從源頭上打擊“偽主婦”、預防出現“臨時夫妻”的辦法,沒了買賣與典僱,將經濟利益與“偽主婦”割離開來。但這個法律後來變形了,大約元政權發現這種現象涉及面太廣,難以一刀切,不久又下令區別對待:“若典僱雙方都願意把出典之女變為受典者之妻或妾,可以允許;夫妻一同典僱於人,而以妻充人妾,只要不拆散他們的原有夫妻關係,也予允許;只有接受錢物的典僱行為,才予禁止”(《元史·刑法志》)。
這種禁令,貌似禁止,實際上是在縱容,因為接受錢物完全可以私下進行,完全可以用各種方法進行掩飾。這就難怪禁而不止,而且繼續蔓延、花樣更多了。
明代“臨時夫妻”之風更盛,朝廷的禁令也比元代更嚴,波及到了原來的家庭:“凡將妻妾受財典僱於人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子各同罪,並離異,財入官”。該律所附“條例”,處罰更嚴:“以上犯罪及使女各色騙財等,除真犯死罪外,(户籍)屬軍衞者發邊充衞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組建臨時家庭,要杖八十,原先的婚姻關係還要強制解除,沒收財產。如果發現有女性以色相誘取“偽主婦”身份騙錢的,最高可判死刑,不可謂不嚴厲了。清律沿用了明律,但在量刑上比明代放鬆很多,“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這種放鬆,又為“臨時夫妻”大開了綠燈,只要不破壞原來的婚姻關係或不收取錢財,就可不受約束。
竊以為,由打工潮引發的“臨時夫妻”現象,不僅僅是源於住房問題引起的兩地分居所致,婚外戀、離婚等現象,跟住房可沒啥關係。難道劉代表所説的“臨時夫妻們”都睡在露天的嗎?難道他們的日常生活開支都是AA制的嗎?再説,農民工的情感婚姻啥的,純屬個人隱私或私生活,毫無必要拿到討論國計民生的兩會上去説,也沒有必要向古人那樣還煞有介事的立法。
實際上,政府該做的,還是應該從世風上找根源,大力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從教育上找癥結,多多安排一些倫理、道德、忠貞等傳統國學課程;從政策上多眷顧一下農民工羣體,如用工單位儘可能安排農民工夫妻在一起工作等等,具體的我就不説了,那是時評家們該乾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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