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史之亂之後唐朝由盛轉衰,為何還能延續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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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唐朝由盛轉衰的安史之亂,爆發於公元755年,此時距離唐朝立國(公元618年),已經過去了整整137年。在此之前,唐朝經歷了百餘年的繁榮發展期,先後出現了貞觀之治、永徽之治、開元盛世,國勢逐漸達到了極盛。
可一場安史之亂,卻讓巔峯中的唐朝突然“折翼”,迅速走向了衰落,但唐朝的國祚並未就此終結,經過唐德宗、唐憲宗等幾位皇帝的勵精圖治,特別是他們在財税方面的積極作為,讓唐朝成功又“續命”了一百餘年。
唐朝國祚一共289年,除去安史之亂爆發前的137年,餘下還有152年。這劫後餘生,甚至比其上升期還要漫長!
那麼,堪稱財税利器的“兩税法”,究竟是如何讓大唐浴火重生,甚至走向中興的呢?
一、均田制的沒落
在唐朝剛剛建立之時,由於隋唐之際多年的戰亂,人口鋭減、民生凋敝,農業生產遭到了極大的破壞。而新得天下的大唐,手中卻擁有了大量的無主荒地。
為了解決土地供需矛盾問題,公元624年,唐高祖李淵決定實行均田制,他發放給農民土地,讓他們有田可耕。當時均田的標準是:每一18歲以上的丁男,授田百畝,其中永業田(也就是農民私有田)20畝,口分田(也就是農民租用田)80畝,死後還田。
這樣,農民既可以靠種地維持生計,不至於因為饑荒而逃亡或揭竿而起,同時,他們還可以為國家貢獻賦税、徭役。均田制在當時實乃是緩解社會矛盾、恢復生產、利國利民的良策。
不過,隨着日積月累,均田制的弊病也逐漸顯現出來,那就是人口愈來愈增長,而土地卻愈來愈稀缺,朝廷再沒有充足的土地給新增加的農民去耕種。
除了人多地少這個天然矛盾以外,均田制之所以實行不下去,還有如下幾點原因:
1、地主、官僚和寺院佔有的土地,不參與朝廷的回收和均田,只有普通農民的土地被收回和重新劃分。
2、朝廷的屯田、牧場佔用了大量土地,皇帝還經常將各級官府掌握的官田和荒地賞賜給有功之臣,這樣就導致用來均田的土地越來越有限。
3、富商大賈、豪強地主、寺院僧侶佔有的土地數量眾多,他們任意兼併土地,還以各種名義將大量土地變為私田,使得朝廷可供分配的土地越來越少。
在以上多種因素的作用下,如果農民沒有分到足數的田地去耕種,但仍然要承擔規定數量的租税、徭役,等待他們的終將是破產和逃亡。長此以往,均田制也便失去作用。
二、“租庸調製”的荒廢
剛才我們介紹了唐朝的土地生產資料分配方式——均田制,下面,我們還要説一下均田制下衍生出來的徵税方式,也就是所謂的“租庸調製”。
在“租庸調製”下,分配給每個丁男的土地量是固定的(100畝),所以,官府依據授田紀錄,向農民徵收“租庸調”。而且不論其貧富,一律定額繳納。
那麼,這個繳納標準又是多少呢?按照《舊唐書卷·四十八·食貨志》的記載:
“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翻譯過來就是:每丁(已滿18歲的成年男子)每年向國家輸粟2石,為“租”;輸絹2丈、綿3兩( 或布2丈4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稱正役,不役者每日納絹3尺(或布3.6尺),為“庸”。
可以看出,“租庸調製”完全是按照人頭來定徵收税負和徭役的,它並沒有完全考慮這些農民實際上被授予了多少土地以及這些土地的肥沃程度。
在唐朝前期,農民仍有田可耕,“租庸調製”仍可以順利實施。但隨着朝廷掌握的土地越來越少,在實際授田的過程中,授田不足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農民拿到的土地遠遠不到100畝,而且可能越來越貧瘠,但朝廷仍然按照授田100畝的標準來徵收税賦和徭役,大批農民就會因為交不起而被迫流亡,或者投奔地主門下,成為失去自由身的佃户。
據史料統計,在武則天統治後期,天下户口逃亡已經過半,安史之亂以後,唐朝在籍户口還剩190餘萬户,比唐玄宗天寶年間已經少了四分之三以上。這樣的人口損失,簡直觸目驚心。除了戰亂的原因之外,僵化的“租庸調製”和繁重的税賦也是重要因素。
長此以往,朝廷所能直接掌握的人口越來越少,税收資源也愈加逐漸枯竭。“租庸調製”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三、安史之亂的影響
(1)戰時
安史之亂主要發生地為河北、河南、山東地區,這些地方當時是唐朝重要的糧食產區,其穀物儲備更是約佔全國貯備的一半。同時,這裏也是唐朝的人口稠密之地,在天寶元年,河北、河南的户數佔到了當時全國户數的39%。
然而,安史之亂爆發後,河北大部和河南一部,在短時間內就被叛軍所攻佔。安史之亂前後歷經8載,這些地區更是長期捲入到了戰火之中。
在財政資源嚴重枯竭的情況下,唐朝廷仍然要付出鉅額軍費、戰爭費用及官僚體系的生活行政開支,這就導致朝廷財政收支的嚴重失調。
(2)戰後
唐朝中前期,財權主要集中在中央,而地方上享有的財權十分有限。但在安史之亂後,唐玄宗急於平息叛亂,於是任命了一批節度使負責剿滅叛軍。
而由於當時大片富庶地區被叛軍佔據,唐朝出現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甚至無法劃撥軍費。於是,唐玄宗曾下詔:“應須士馬、甲仗、糧賜等並於當路自供”(《資治通鑑·卷218》),這等於授予了各鎮節度使在本轄區內自主招募軍隊、徵調賦税的大權。
經過8年的戰爭,朝廷元氣大傷,然而許多地方節度使卻在戰爭中得到了發展壯大,《舊唐書·田承嗣傳》記載,這些節度使“户版不籍於天府,税賦不入於朝廷”。藩鎮們相互勾結,猶如獨立王國,不受中央管制,雖然安祿山、史思明被消滅了,但是仍然有更多的節度使欲爭相效仿之。
藩鎮力量的不斷壯大,既讓“租庸調製”土崩瓦解,也使得更多税賦不再上繳中央,唐朝廷的財權進一步被削弱。藩鎮割據並未真的被徹底消除,一直成為中晚唐時期朝廷的心腹大患。
四、“兩税法”的內容
安史之亂平息16年後,唐德宗繼位,第二年,他就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推行了“兩税法”。與“均田制”、“租庸調製”相比,“兩税法”究竟有什麼好處呢?
1、量出制入:“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舊唐書·楊炎傳》)
我們經常聽到的一個詞叫量入為出,根據收入情況,決定支出情況。而“兩税法”的一個特點卻是量出制入,先預算出每年朝廷的支出數額,然後再把這個數額一層層的分配給下面各個州縣進行徵收。關於税收總額的確定,宰相楊炎並沒有按照最初的設想,根據每年朝廷的開支預算額度來確定,而是選取了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這一年的支出作為基數,並將此數額確定為以後朝廷的徵收額。
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給朝廷制定一個税收的最高限額,以防止以後朝廷在實施過程中橫徵暴斂,揮霍無度,不惜民力。
2、徵税對象:“户無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舊唐書·楊炎傳》)
不同於“租庸調製”以人丁為徵收對象,“兩税法”是按照土地、資產徵税的,根據財產多寡,富有者多交,貧窮者少交,特困者經批准可以不交。
以户為徵收單位,不再區分主户(本地土著),客户(外來户),所有居民都按照現居住地,編入當地户籍,在户籍地繳税。對於沒有固定居住地的流動商販,在所在郡縣按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納税。這樣做,就保證了應收盡收,儘量沒有逃税、漏税情況發生。另外,在“租庸調製”中享有免税特權的皇親國戚、官僚、豪門、寺院等,現在都被免除了特權,成為了徵税對象,朝廷的税源進一步擴大了。
3、徵收方式:“計錢納物”,“居人之税,秋夏兩徵之”;“夏税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月。”“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舊唐書·楊炎傳》)
在“租庸調製”下,人們直接以粟、絹等實物繳税,而“兩税法”則改弦更張,以錢來作預算,用錢計定後,再折納成為實物。在繳税時間上,一年分兩次繳納,夏季不超過6月份,秋季不超過11月份,改變了過去徵税時間過長的問題,進一步提高了徵税效率。
此外,“兩税法”以地税、户税為基礎,把其他各項雜税都吸收進來,統統以兩税的形式來徵收,且明確規定租、庸、雜徭等全部省去,不再另行徵收。由此,納税項目比原先更少,納税時間更加集中,納税程序更加簡便。綜合來看,“兩税法”的“兩”字,既有一年分兩次徵税的含義,又有隻爭户税和地税兩種税的含義。
五、“兩税法”的作用
1、緩解了財政危機
“兩税法”擴大了徵税的覆蓋面,將貴族、官僚等納入到了徵收範圍,而且以“貧富為差”,極大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同時,“兩税法”明確規定不能隨意增加税額和科目,讓官僚豪強無法藉機隨意增加農民税賦,緩和了尖鋭的階級矛盾,使得大量的逃户農民重歸故里,重建家園。因此,在安史之亂後,唐朝重新實現了社會安定、經濟發展的景象。
2、加強了中央集權
“兩税法”的實施,實際上也是中央與藩鎮“掰手腕”的過程。朝廷將地方貴族豪強納入到了徵税範圍,實際上就等於剝奪了地方勢力的經濟特權,削弱了藩鎮的財權。
朝廷在制定税收分配方法時,將地方財權做了進一步分割,分為了上供、送使、留州三個部分。上供部分,即地方上直接交給朝廷的賦税,這也等於是收回了安史之亂中皇帝授予地方的部分財權。
3、緩解了社會矛盾
“兩税法”的徵收,不再以丁男為單位,而是以資產、土地來計算,“資產少者則其税少,資產多者則其税多”(《均節賦税恤百姓》),從法律上來看,這種制度是合理的,也符合社會發展趨勢,且非常具有現代氣息!
貴族、官僚、地主佔有土地多,但原來他們是不用繳税的特權階層,而現在,他們承擔的税賦要更重。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來税賦主要集中在農民身上的狀況。而且,“兩税法”停止了兩税之外的苛捐雜税,這也緩和了尖鋭的社會矛盾。
結語:在“兩税法”實施過程中,儘管也有許多弊病,甚至落實中完全走了型,但因為它的實施,唐朝經濟得到了復甦,財政充足,國力昌盛,百姓安居樂業,社會矛盾也得到緩和,藩鎮勢力更是得到了一定遏制。因此,到了唐憲宗在位時,才出現了“元和中興”的局面。
在安史之亂中“折翼”的唐朝,卻能再延續一百多年,“兩税法”這一偉大制度發明,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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