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抓捕盜賊的“不良人”就是捕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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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抓捕盜賊的“不良人”就是捕快嗎?感興趣的讀者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不良人,這個乍一聽有點嚇人的名字,其實是唐代承擔追捕盜賊維持治安的人。這個名字隨着《長安十二時辰》張小敬的橫空出世而爲人熟知,電視劇裏面的不良人張小敬好勇鬥狠又有智有謀,人脈廣泛又消息靈通,配合着靖安司挽救了長安城,和我們熟悉的諸如“六扇門”“錦衣衛”似乎別無二致。

唐朝抓捕盜賊的“不良人”就是捕快嗎?

但和我們今天通常的理解不一樣,唐代的不良人並不是後來的捕快,更不是錦衣衛,他們雖然也承擔着追捕盜賊的職責,但卻只是一些“臨時工”,他們和唐代基層的里正、折衝府的府兵以及唐代後期藩鎮系統的軍鎮,共同組成了唐代的治安力量。

不良人其實是臨時工-唐代中前期的片警們

不良人,其實都是臨時工,他們是由基層官府徵調或者在官府服役之人。清樑章鉅《稱謂錄》引《說鈴續》記載:

緝事番役,在唐稱爲不良人,有不良帥主之,即漢之大誰何。

番役,就是指的這些不良人是分番定期來服役的力役。這裏大家可能有些奇怪了,捉拿盜賊維持治安不應該是基層政府的重要職能嗎,爲何還需要定期來值力役的“臨時工”來擔任呢?原來,唐朝時期還沒有發展出專用的配置給基層官府的治安力量,而根據有關文獻記載,在唐代中前期維持地方治安的主要是兩類人。

第一類是折衝府的府兵們。唐朝中前期施行著名的府兵制,基於均田制的編戶齊民農忙時種田耕耘,農閒時則集合於折衝府操練,遇有作戰則隨軍出征,是最爲核心的軍事力量。在平時,折衝府也是重要的治安力量,可以根據地方政府的公文,派人協助捉拿強盜。復原的唐代《天聖令》記載:

諸追捕罪人,合發人兵者,皆隨事斟酌用多少堪濟。其當界有軍府,即與相知,隨即討捕。

該法令非常明確的規定,地方政府在遇到追捕犯人的時候,如果需要軍隊協助,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當地的軍府(折衝府)申請調兵協助。

折衝府的府兵平時接受軍事訓練,而且也有鎧甲刀劍,素質與裝備本身是爲了擊敗敵軍準備的,捉拿幾個小毛賊算得上是信手拈來。但由於唐律對調兵有嚴格的管理,所以申請折衝府協助流程比較繁瑣,很多時候地方政府都會依賴自己掌握的人力來應付這些事情,所以第二類維持治安的人,就是唐代縣司之中的里正等雜任、雜職。

唐代時候,縣級政府由三大類人員組成,也就是流內官、雜任和雜職,流內官,指的是由唐朝中央尚書省吏部負責管理,有明確品級的正式官員,比如縣令、縣丞、縣尉等人。雜任和雜職,則是流外人員,比如錄事、府、史、坊正、里正等人,其中最經常被作爲片警追捕盜賊的就是里正。

唐代一百戶是一里,每一個裏設置里正一人,里正的職責比較具體繁瑣,比如記錄清查人口、催繳賦稅等,而另一項職責就是追捕盜賊。不過里正本身任務繁重,加上他其實並不完全屬於縣司的辦公人員,而是以值班制的形式爲縣司服務,所以追捕盜賊的效果其實打了折扣,這也爲張小敬等人的出現埋下了伏筆。

不良人也是以值班的形式爲官府服務的力役,他們並不是專指,而是擔任了追捕盜賊的人則被稱作不良人,所以縣府之中各類非流內人員都可能擔任不良人。但他們比里正等人好用的一點就是,他們可能更接近於一些專職人員,不管從他們的時間精力還是從他們的本身所長來看,都要比還要承擔繁重文案工作的里正來的要好。

不過《長安十二時辰》裏面有“十年西域兵、九年不良帥”的表述,這也許是在長安這樣的大城市對治安力量需求比較高,所以產生了專職的不良人。

但總體來看,唐代中前期並沒有專職人員負責追捕盜賊,而這一現象的劣處隨着時間推移越發明顯,加上府兵制解體募兵制開始推行,地方和軍府之間的也需要進一步協調,但就在這個時候,安史之亂爆發了,打斷了這個建立專門治安力量的進程。

臨時工的轉正之路-後世捕快雛形的出現

安史之亂的爆發,導致了以藩鎮勢力爲代表的軍事力量開始介入州縣的治理之中,這一方面導致了中央權威的喪失,但另一方面,也意外的爲地方政府形成專門的治安隊伍埋下了伏筆。

當時,藩鎮以軍事力量對抗中央,所以他們倚仗的也大多是軍隊及其有關機構。在唐朝前期就已經出現的軍鎮此時大量出現,成爲與州縣並存的行政機構,又憑藉着手握槍桿子的優勢,狠狠地壓了文官系統之中的縣官一頭,許多鎮將把手伸到了追捕盜賊之外的其他領域,甚至連賦稅徵收這種事都插一手,不僅造成了地方統治機構的混亂,也產生了軍頭把持地方的風險,這種局面到了唐末五代更加明顯。

歷史上著名的梟雄,後梁太祖朱溫有個小故事,某年朱溫到地方巡視,接待的官員列隊歡迎,朱溫擡眼一看當地的鎮將還站在縣令之前。朱溫勃然大怒問這是怎麼回事,手下說這個鎮將資歷老,所以纔在縣令之前,但老道的朱溫說到,鎮將主要職責是追捕盜賊,縣令則是一方父母官,哪裏有鎮將位居父母官之上的道理,順勢下令天下各縣不管當地鎮將資歷多老,都必須位居縣令之下。

唐朝抓捕盜賊的“不良人”就是捕快嗎? 第2張

朱溫此舉,正是爲了試圖糾正晚唐開始的地方管理制度中的各種矛盾,尤其是文官系統裏的縣官體系和軍鎮系統裏的鎮將體系的矛盾,這種矛盾,疊加上安史之亂以來形成的州和藩鎮爭奪對縣這一基層機構的爭奪,導致了地方管理的巨大混亂。

除了後梁朱溫,五代十國的其他幾個梟雄們都注意到了這種地方矛盾,比如後周太祖郭威專門下令說,賦稅是州縣的職責,緝捕盜賊則屬於鎮將的責任,兩者之間各有區別,不能混淆(賦稅婚田比來州縣之職,盜賊煙火元系巡鎮之司,各有區分,不相逾越)。專門下令點出縣令和鎮將分工的不同,也足見此時鎮將對縣司權力的侵蝕。

不過我們轉念一想,這同時也意味着,鎮將所帶領的兵卒,以專門的維持治安隊伍的角色出現了,只要將鎮將系統約束回縣司系統,那從唐代中前期以來縣司不掌握專門的治安隊伍的矛盾也就解決了。而歷史也確實是這樣發展的。

“捕快”的最終出現以及唐朝中前期縣司沒有治安隊伍的原因

最終理順唐末五代地方關係的還是北宋。在趙匡胤建立北宋後,逐漸從限制鎮將權力和重置縣司機構兩個方面,爲地方政權的文武之爭畫上了句號,也構建了基層的保安力量。

北宋建立不久,首先就繼續順着後梁朱溫開始的限制鎮將思路,進一步明確縣令和鎮將之間的關係。在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10月的一條史料中,趙匡胤專門指出:

五代以來,節度使補署親隨爲鎮將,與縣令抗禮,凡公事專達於州,縣吏失職。自是還統於縣,鎮將所主,不及鄉村,但郭內而已。

也就是說,五代以來,節度使經常指派自己的心腹擔任鎮將,制約縣令的權力,但現在這種局面必須改變了,權力都要收歸縣令所有。這依然還是從後梁朱溫開始的限制鎮將侵奪縣令權力的思路。

而更爲重要的措施則是從職責和掌控的力量兩個方面

強化了縣尉

。在晚唐五代時期,由於節度使等藩鎮體系對縣級政府權力的侵蝕,縣令、縣丞、縣尉等唐代中前期的縣司主要官員都被大大邊緣化了。而建隆四年(963年)宋朝明確了縣尉維護治安,處理訴訟的職責,而且將原先屬於鎮將的軍事力量“弓手”配置給了縣尉。有了權又有了人,宋代終於在基層構建起了穩定的治安力量,解決了唐代之前必須依靠軍隊或者值役等臨時人員負責維護基層安定的問題。

經過限制鎮將權力和重構縣司兩個步驟,宋代最終解決了基層沒有治安力量的難題,看到這裏大家可能會非常疑惑,那就是給縣政府加點專門負責治安的人手這麼簡單的事情,爲何要經過一整個唐代和五代幾百年時間才解決呢?

其實,這看似只是一個簡單的制度創新,背後則是從唐宋變革背景下的一個小小注腳。臨時的力役其是奴隸社會的遺存,在夏商周乃至春秋戰國時期,由於社會發展水平不高,社會生產力水平不夠,物資大量短缺,一個重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官府要大量徵召人力來進行服務,也就是力役。

力役其實是一種效率比較低的資源分配方式,用咱們現在的話說就是分工不專業,因爲很明顯的,臨時徵召而來的人沒法擔任技術要求高的工作,或者必須經過大量的培訓才行,這浪費了大量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但在生產條件還不行的情況下,沒有特別多的物資可供官府徵調,也就只能把人力當做一個補充。

隋唐乃至之前的時代,伴隨着生產力的發展,以稅代役開始大量出現,也就是你不用每年專門抽出幾個月時間替官府服役,你提供價值相當的賦稅就行,這樣就可以解放人力。但在唐代,尤其是唐代中前期,這種方式因爲政策慣性以及生產力一定程度的制約還沒法大面積推行,唐朝前期的租庸調稅制(庸指的就是力役)、府兵制等都還是藉助力役的體現。在這樣的條件下,依靠“臨時工”們承擔基層治安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更精細化的專業分工還有待歲月積澱。

宋代雖然一直被人詬病軟弱可欺,但其實宋代和清末一樣,是少數幾個面對強大競爭性外部環境的歷史時期,所以宋代對自身資源的挖掘,尤其是經濟潛力的挖掘非常深入,比如紙幣就出現在宋代,這就是宋代經濟發展水平的絕佳體現,這在中國歷史上也具有典型性。

宋代的社會分工更加精細了,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在這樣的條件下,儘量解放人力,提高效率是一種社會共識。宋代縣尉帶領的弓手也是由百姓充當的,但和唐代由里正等臨時充任相比,已經更加專門化、專業化了,這和整個社會發展的趨勢保持一致。(當然宋代其實也還有力役,畢竟王安石變法的時候還專門推出免役法,讓百姓交錢免服力役)

那假如一個人穿越成了唐朝皇帝,以命令的方式給縣尉設置人手可行嗎?說實話,站在上帝視角,這件事當然是有可操作性的,畢竟宋代已經如此執行了,但說實話,在當時反思隋亡教訓、慎用民力的氛圍之下,給小小的一個縣專門配上緝拿盜賊的人員,恐怕得被三省長官給狠狠噴一頓。

比如貞觀十四年唐滅高昌(今天新疆吐魯番附近)後,準備在高昌故地設置州縣,作爲進一步經營西域、遏制東西突厥的踏板,但是消息一出人情鼎沸,都覺得李世民又要浪費人力,魏徵上書說:

今若利其土壤,以爲州縣,常須千餘兵鎮守……陛下終不得高昌撮粟尺布以助中國,所謂散有用而資無用。

魏徵覺得,現在如果在高昌故地設置了州縣,那就得派千餘人鎮守,往來運送的糧食布匹不知道要耗費多少,是一個完全賠本的買賣。這還是爲了整個唐初大的戰略環境做的安排,如果要在全國的縣增加專門維持治安的人手,按照貞觀十三年1511個縣統計,就是給每個縣加上5個人,那就已經是7555個人了,這樣一筆財政消耗,怕是三省長官們更加寢食難安了。

所以,從這個假設性的場景中我們能更加能明白,爲何專門的片警直到宋朝纔會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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