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騎馬撞死人應該怎麼辦 官服又是如何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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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古代騎馬撞人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古代沒有紅綠燈,沒有交警,除了交通事故怎麼辦。

古代交通犯罪:走車馬罪

古代沒有機動車,卻一樣有交通肇事罪。

當時雖未用“交通肇事”一詞,但從古人制定的律文、情節、賠償、量刑等條款看,此類行爲的性質就是現在的交通肇事。

其罪名稱作“走車馬”。

馬是古代最重要的陸路客貨交通運輸工具,甚至代表國家實力。孔夫子說“道千乘之國”就是指管理具有一千輛四匹馬戰車的國家。

古代騎馬撞死人應該怎麼辦 官服又是如何判案的

現代機動車肇事有“十次事故九次快”之說,馬奔跑速度快同樣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壞。特別是有紈絝子弟,富二代“飆馬的時候”。爲此,唐宋明清四朝均把車馬肇事寫進了法律。

古代騎馬撞死人應該怎麼辦 官服又是如何判案的 第2張

唐朝交通事故現場

公元762年,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高昌城,就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

一男一女兩個八歲的孩童,被一輛飛馳的馬車撞成重傷,引出了一場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時間:公元762年6月

地點:高昌城

受害者:兩個八歲孩童

肇事者:“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歲的年輕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來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僱傭一年的長工。)

事件經過:

當天,驕陽似火,天氣悶熱。

市民史拂八歲的兒子和曹沒冒八歲的女兒在商人張遊鶴的店鋪前玩耍,一輛拉土坯的馬車撞傷飛馳而來,瞬間撞到了兩個孩子,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事情發生後,史拂和曹沒冒分別向官府提交了呈辭,陳述了孩子被馬車軋傷的經過,向官府提出了處理的要求,也就是把僱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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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賠流程

案件是一個叫“舒”的法官處理的。

在案件調查中,舒先是詢問肇事人康失芬:

“馬車是哪來的,爲何會撞到行人?”

康失芬說:“回大老爺,車是我借來的,我“駕駛技術”不過關,在馬奔跑的時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釀成大禍。”

法官舒問康失芬:“你有什麼打算?”

康失芬表示:“情願保辜,將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衆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鬥殺傷一等。”

就是說在人叢中跑車馬,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爲故意殺人罪,這個罪僅比鬥毆殺人罪輕一等。

鬥殺傷就是故意殺人最高刑是死刑;

比它減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這已經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級。

一般還會有附加刑即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

對於這個案件,法官“舒”進行了宣判:

受害人傷勢尚未確定,故先採取另一個措施,“保辜”

在唐朝的司法中“保辜”的意思就是等受害人的傷勢確定(或死或傷),再行量刑處理。保辜期限一般是五十日。

“年工”康失芬他今後的命運,就要要根據這五十日之內兩個孩子的病情來判斷了。

如果兩個孩子中有一個人死亡,等待他的應該是“長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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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流放賠錢

《宋刑統》關於交通肇事一條,全文照搬《唐律疏議》。

“走車馬”亦爲宋代法律禁止。

惟一與《唐律》有所區別之處是,《宋刑統》明確列出了罪名,即“走車馬傷殺人”。而《唐律》只有條款文本,未明確列出罪名。

《大明律》與唐宋兩律相比較,在篇目條款上有些變化。

一是唐宋兩律均把“走車馬”列於《雜律》篇,《大明律》改入《刑律》篇。

二是罪名改爲“車馬殺傷人”,“走”字改爲“馳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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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對公務員開特權

《大明律》具體律文如下:“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鬥毆傷一等;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葬銀十一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首先,這條律文變化最大之處是刪減了一款情節,即“走車馬”未造成損害者沒有寫進法律,或者說“走車馬”已不被禁止。

這一點說明古代禮法意識至明代或趨於弱化,立法精神更着眼於實際損害。

其次,走車馬之“走”字改爲“馳驟”,法律文本詞義更加明確。

馳驟二字均從馬,意爲車馬疾奔。“馳驟”本身也是老詞兒。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造父御四馬,馳驟周旋,而恣欲於馬。”

第三,致人死亡者,明確規定了最高刑爲“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條與《唐律》基本相同。《唐律》“鬥毆傷”第九款第二項系故意以兇器殺人,不屬於交通肇事範疇,實際須比照的是第九款第一項的“絞刑”。

絞刑減一等就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古代“流刑”就是流放。流刑距離以家鄉居所起算,且多爲偏遠煙瘴之地。

獲罪流刑者,終生不許返歸家鄉。屬重罪。

第四,於鄉間曠野馳驟車馬致人死傷的量刑明顯低於城內街巷,只“杖一百”,並賠償喪葬撫卹銀十一兩。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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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沒收“寶馬”

《大清律例》“車馬殺傷人”條與《大明律》完全相同。

只是額外加了一條:“凡騎馬碰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馬入官。”

按現代法律語境理解,這條等於把肇始車輛賠償給受傷者。若人被撞身亡,死者家屬不享有此項權利。“其馬入官”就是被官府沒收,此點又類似把馬視爲犯罪工具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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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說:

僅以《唐律》頒行起算,交通肇事罪正式入律已經一千三百六十餘年。但是現在單單中國每年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件,恐怕比這一千三百六十年加起來還要多。

是現在的紈絝子弟比古代更紈絝了?還是車子的速度比馬快了?其實都不是。是現在的犯罪成本更低了。就像之前理直氣壯的交通肇事者一臉輕鬆的說:別怕,我買了保險。

當生命用金錢來衡量的時候,生命就失去生命的尊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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