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晉國的婚姻婚俗中,有哪些對先周婚俗的繼承與發展?

本文已影響2.37W人 

晉國,周朝周武王之子的姬姓諸侯國,晉國因國力強大,經常壓制住齊秦楚三個大國,在春秋時期大多數時間裏獨霸中原,被《左傳》、《國語》和《史記》等共同評價爲春秋四強國之一。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人類婚姻發展的進程中,歷經了矇昧時期的血族婚、羣婚等原始婚俗,形成了基於暴力手段的搶劫婚、妻姊妹婚,保護家族財產的夫兄弟婚、收繼婚以及缺乏宗親觀念的一妻多夫婚、同姓婚等六種原始婚俗。再結合史料可以發現,這些存在於先周時期的原始婚俗在晉國婚姻婚俗中也有所體現,主要表現爲烝報婚、戰爭掠奪女子等婚姻形態上。

而這些原始婚俗歷經了夏、商、西周,到春秋時已過千餘年,它隨着社會動盪而變革,雖然在晉國婚姻中還保留着它們的影子,但早已不是最初的面貌,婚俗性質已完全不同。對此,下文將圍繞上述五種形態進行論述,分析在晉國婚姻婚俗中對先周婚俗的繼承和發展。

一、烝報婚

烝報婚在原始婚俗中也被稱爲父兄弟婚、收繼婚,是家族男子身亡之後由其同族親屬男子來納娶已故人妻子的行爲,其起源於族外婚。自父系氏族社會確立,母系社會的婚姻秩序被打破,男性成爲了生產勞動主導者後,在婚姻中佔據了主要話語權,而勞動能力偏弱且以生育爲責任的女性則逐漸淪爲家族財產的一部分,爲整個家族所有。

在晉國的婚姻婚俗中,有哪些對先周婚俗的繼承與發展?

於是在生產水平不發達的社會裏,作爲財產象徵的女子在丈夫去世後,其夫族爲守住這筆財產不流失,則由亡故者的兄弟或叔侄來繼承。因此,夫兄弟婚、收繼婚的根本目的是保護本族財產的一種特殊婚姻形態。蒸報婚名稱的由來,據顧頡剛先生在《由蒸報等婚姻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一文中考據:“‘蒸’是祭名,例如甲骨文記‘甲辰卜,貞王賓蒸亡尤’。

《詩經》記‘爲酒爲醴,蒸畀祖妣,以洽百禮’,《左傳》記‘蒸、嘗、稀於廟。’和‘(晉)平公即位……蒸於曲沃’。很可能衛宣公在開始蒸於夷姜的時候要行一個祭祀祖先的禮,向祖先報告收房的事實。”到了春秋時期,收繼婚和夫兄弟婚逐漸發展爲貴族階級的特殊婚姻形式,在《左傳》中,蒸婚的史料共有六條,桓公十六年載有:“初,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閔公二年載:“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烝於宣姜。”,成公二年的:“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屍,其子黑要烝焉”,除此三條外,其餘三條史料信息便皆來自晉國。

在晉國婚姻中首例蒸婚便是晉獻公,在《左傳·莊公二十八年》中載:“晉獻公娶於賈,無子烝於齊姜。”杜注曰:“齊姜,武公妾。”又有《史記·晉世家》的記載:“太子申生,其母齊桓公女也,曰齊姜。”可見齊姜應爲齊桓公的女兒。

據此可以推論出晉武公與齊姜存在婚姻關係,結合《左傳》便可說明晉獻公娶了自己的庶母。同時,也可知獻公蒸於齊姜的原因是因爲“無子”,因爲宗法制的規定,無子是相當於無繼承人,這對諸侯國君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打擊,於是獻公蒸於齊姜來解決無繼承人的問題。再據閔公二年的“齊人使昭伯烝於宣姜……生齊子、戴子、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之例,可說明在當時的蒸婚女子所生之子並未受到社會的排斥或打擊,依舊享有正常國君之子女的待遇。因此,晉獻公因無子的問題而娶武公妾室也頗爲合理。

二、搶劫婚的演變

搶劫婚,顧名思義是通過暴力手段搶奪女子來建立婚姻關係的行爲。《易經·屯卦》中有爻辭:“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乘馬班如,求婚媾”、“乘馬班如,泣血漣如”等,李蘭芝在其《周易與卦象》一文中認爲此類爻辭描寫的是:“男子騎着花斑狀馬,拿着強大的武器將女子搶奪回家,而女子還在一直掙扎哭泣”,這描寫的正是搶劫婚的情景。

搶劫婚的出現是隨着傳統農業的發展,人類從原始的刀耕火種逐步進化爲鐵器牛耕,生產力得到提高,婚姻婚俗也隨着社會發展而變化。在此時的社會生活中,男子成爲了主要勞動力並逐步居於社會的支配地位,於是原始的夫從妻居制婚俗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被迫退出歷史的舞臺。

在時代要求下,夫從妻居制逐漸轉變爲妻從夫制。而在此過渡的過程中,部分女子不肯改變從妻居而跟隨男子居住,於是以搶劫的形式締結婚姻的方式便順應而生。最初的搶劫婚大多是以暴力手段從他族搶奪女子進行成婚,到了春秋時期,搶劫婚還發展爲國家通過戰爭將戰敗者的婦女作爲戰利品掠奪的形式。在晉國婚姻婚俗中,以戰爭手段掠奪他族女子的代表是晉獻公。

在《左傳·莊公二十八年》記載有“晉伐驪戎,驪戎男女以驪姬”,便是獻公攻打驪戎,獲勝後奪驪姬姐妹爲妾,是晉國首例文獻記載的以戰爭手段獲得他族女子爲戰利品的婚姻。春秋時期的吳國也曾有相同事例發生。在定公四年吳楚戰爭時,吳國佔領了楚國都城郢。吳王爲報血仇,以戰勝者身份霸佔了楚國君臣的妻妾。據文獻記載:“庚辰,吳入郢,以班處宮。”

注曰:“以尊卑班次,處楚王宮室。”《穀梁傳》對此解釋說:“君居其君之寢而妻其君之妻,大夫居其大夫之寢而妻其大夫之妻。”《吳越春秋》進一步說明:“伍胥以不得昭王……即令闔閭妻昭王夫人,伍胥、孫武、白喜亦妻子常、司馬成之妻,以辱楚之君臣也。”

此外,在《左傳》中還有一起通過暴力手段掠奪他人妻子的行爲,據襄公二十二年載:“鄭遊眅將歸晉,未出竟,遭逆妻者,奪之,以館於邑。”

鄭遊眅爲鄭國大夫。他準備前往晉國,在還沒有出國境時,遇到有人娶妻,遊眅就奪走了此人的妻子,並在此居住下。此中鄭遊眅奪他人之妻的行爲,也是搶劫婚婚俗的例證。但搶劫婚自春秋後便很少出現於文獻之中,上文中三起事例均發生在春秋的早中期。據此推斷,隨着社會文明和禮制的發展,暴力手段的搶劫婚也逐漸消失於歷史的進程中。

三、私通與一妻多夫制

在各種文獻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存在在晉國的婚姻婚俗中,名爲“通”。《左傳·成公四年》:“晉趙嬰通於趙莊姬。”趙莊姬是趙氏家族中趙朔的妻子,趙嬰則是趙朔的叔父,據此爲叔與侄媳私通。並且此二人私通之事敗露後,趙莊姬爲報復趙同、趙括而向晉景公誣告趙氏家族,成爲了趙氏家族滅門的直接原因。

還有據《左傳·襄公二十一年》記載:“桓子卒,欒祁與其老州賓通,幾亡其室。”杜注云:“欒祁,桓子妻,範宣子女,盈之母也。”意爲欒桓子的妻子與家臣私通,挖空了夫族財產,還擔心被兒子發現,回母族誣告兒子,以至於自己的兒子出走。這些私通事件在當時便被人們視爲女子淫亂的行爲,稱爲“通”,帶有明確的貶義色彩,不被當時社會所接受。

這種一女多夫的婚姻形態在原始婚姻中也曾出現過。在生產力低下的母系氏族時代,女性憑藉生育能力,在婚姻生活中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於是就產生了一妻多夫的婚姻形態,但這種婚姻形態與春秋時期的“通”是有着截然不同感情色彩。

除晉國以外,在《左傳》《史記》中也有多起私通事件發生於他國,如《左傳·成公十六年》中記載:“齊聲孟子通僑如。”《左傳·哀公十五年》中的:“衛孔圉取大子蒯聵之姊……孔氏之豎渾良夫長而美,孔文子卒,通於內。”等,但這些私通事件在晉國乃至春秋時期的婚姻婚俗中實屬特例,且與個人倫理道德相關聯,尚且還不能將其完全視爲原始婚俗中一妻多夫制的殘留。

並且,私通除了與原始婚制中一妻多夫的出發點不一樣,它與同時代存在的烝報婚也有很大的區別。縱觀前文蒸報婚中的史料信息,可知《左傳》等史書中並未對“蒸報”用貶義的詞彙刻畫,並且詳細記錄了所生子女的信息,其中也不乏有成爲國君或嫁入大國的子女,但是對私通婚所生子女均無記錄,因此推測私通所生子女可能不被世人所接受亦或未上族譜。其次,在時間上也可以看出,蒸報婚出現在春秋前中期,以齊、晉等國爲主。

因其分封之前故地多以土著民族聚集爲主,因此也可以說蒸報婚制是部分土著民族遺留婚俗。而私通在時間上貫穿於周,並在後世也不少見,所以私通與烝報婚存在差異,被視爲婚姻中淫亂的行爲,不被世人所接受。也可以將其理解爲以男性爲尊的春秋時期,因烝報婚和一妻多夫制二者主體行爲的性別差異,烝報婚可以成爲貴族男性的婚姻特權,而私通便是被人詬病的不齒行爲。

結語

從夏商到西周直至春秋時期,人類擺脫了原始的生產水平。男女的結合也不再是基於生存本能的行爲,婚姻開始具有維繫生存與發展的更高層次的目的,異性間的交往與結合也逐漸有了一定的秩序和規範。

但風俗習慣的轉變需要經歷時間的打磨。因此,這些原始婚俗便依舊存在於晉國婚姻婚俗中,經過時代背景的轉變,再由奴隸主階級改造,被賦予了新的內涵。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