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律法中會導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罰,都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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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顧名思義就是以殘酷手段施加於人身的刑罰,有的是爲了言行逼供,有的則是爲了震懾他人,若爲前者或可保留性命,後者則大多會致人死命。而在古代酷刑中,會導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罰,大致可分爲三種,即律法中的死刑,律法之外的死刑,以及非死刑卻足以致人死亡的刑罰。

律法中的死刑:絞刑、斬刑、腰斬、凌遲、車裂

古代的刑罰雖然衆多,但其實被列爲主刑的只有五種,即上古時期以肉刑爲主的“墨、劓、剕、宮、大辟”,後經改革在隋唐後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死刑無疑是其中最爲嚴重的一種,而隋唐以來的死刑方式雖然衆多,但只以“斬、絞”爲正刑,而更爲殘忍的腰斬、凌遲、車裂雖也被列入律法,但主要是爲了震懾他人的特殊死刑。

1、絞刑。死刑的正刑之一,相對於斬刑算是較輕的一種,畢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屍,因而在古代律法之中,往往是斬刑降一檔的存在。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古代的絞刑通常是以弓弦縊殺,即將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斷氣而亡。至於以絲錦絞殺,那是少數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權。

古代律法中會導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罰,都有哪幾種?

2、斬刑。死刑的正刑之一,也是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其根據罪行輕重又分爲斬立決和斬監候兩種,斬立決便是經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即日處決;斬監候則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因而又被稱爲“秋決”。

3、腰斬。這種死刑雖然不是正刑之一,但的確出現在古代律法之中,如《史記·商君列傳》有載“令民爲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且存在時間較長,直到雍正年間才被廢除。行刑時,通常使用重斧將犯人從腰部砍作兩節,由於腰斬是將人從中間切開,因此犯人並不會瞬間死亡,而是會保持一段時間的神志清醒,過一段時間纔會死亡。例如明朝方孝孺,傳聞被腰斬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蘸血連書十二個半“篡”字才斷氣。此外,秦朝李斯、漢朝晁錯、唐朝辯機、清代俞鴻圖等皆死於腰斬。

4、凌遲。死刑之中最爲殘忍的一種,往往被用來懲戒罪大惡極之人,不過其被正式列入律法相對較晚,目前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志》之中,而自宋朝之後開始被廣泛使用,尤以明清最甚。不過,凌遲並沒有固定的手法,而是根據罪犯的罪行輕重施行,輕者僅“分裂四肢”,重者則“千刀萬剮”,少者十餘刀,多者則多達3000餘刀。據說,劊子手手法極爲高明,不割滿刀數必須保證犯人不死,否則劊子手也要受到懲罰,因而犯人往往受盡折磨才能死。

5、車裂。這種刑罰出現較早,而自唐朝以後逐漸廢除,唐末五代時又曾短暫出現,在凌遲出現之前,車裂往往被作爲懲處罪大惡極者的手斷,北周、隋朝時曾出現在律法之中。車裂又被稱爲“五馬分屍”,就是將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馬車或牛)拉着向五個方向急奔,生生將人撕成五塊。秦國的商鞅、五代的李存孝皆被車裂而死。

古代律法中會導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罰,都有哪幾種? 第2張

以上四種,便是出現在各朝律法之中的死刑方式,其中作爲正刑的“斬、絞”兩種應用最廣,腰斬和凌遲相對來說較爲特殊,雖歷朝歷代均有,但往往只針對罪大惡極之人。

律法之外的死刑:剝皮、炮烙、鋸刑、斷椎、灌鉛等

相較於以上死刑,這些刑罰大多具有典型的人治特徵,即不屬於律法之中的刑罰,而往往以執政者的態度所決定,因而行刑手段大多較爲殘忍。

1、剝皮。這種刑罰算是律法之外應用較多的一種,且多見於史料記載。最初是將犯人處死之後再行剝皮,後來則發展爲活剝。行刑之時,往往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此外,還有一種說法是將人埋入土中,然後在其頭頂開口,將水銀灌入,然後使人皮和肌肉分離。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明太祖朱元璋便曾以這種方式來處死貪官,並警示後來者。

2、炮烙。亦稱炮格,相傳爲商紂王所創,算是比較冷門的一種刑罰,而且似乎也只在商紂王時期出現過。《史記·殷本紀》有載,“於是紂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列女傳》也有記載,“膏銅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輒墮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也就是說,堆炭架燒銅柱,令人行走其上(或將人綁縛其上),以致被焚身亡。

3、鋸刑。如同其字面意思,指的就是將人活活鋸死,同樣屬於較爲冷門的一種刑罰。根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孫皓的愛妾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結果被主管集市的中郎將陳聲所捕獲,並將其繩之以法。陳聲本也是孫皓的寵臣,但在其愛妾的告發下,孫皓一怒之下便將陳聲逮捕,並命武士用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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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斷椎。同樣屬於較爲冷門的一種刑罰,主要是指將犯人的脊樑骨打斷,從而令其痛苦的死去。根據《商君書·賞刑篇》的記載,春秋時期晉文公重耳打算制定刑律,便與大夫們一起商議,結果當時著名的朝臣顛頡遲到了,有人認爲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准,將顛頡斷椎處死。

5、灌鉛。即向罪犯的的口裏灌融化的錫或鉛,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重力也能致人死命。根據《漢書·長沙定王發傳》記載,漢朝廣川王劉去的王后昭信性格妒忌而暴虐,在得知劉去多次召一個名叫榮愛的美姬飲酒之後,妒性大發之下便跑去向劉去告狀,說榮愛與他人有染。榮愛驚懼之下投井自盡,劉去又命人將其撈出來,見其未死,便言行逼供,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姦情,劉去一怒之下便將其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隻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如上所述,這類刑罰相對較爲冷門,應用範圍並不廣泛,且多爲一些手段殘忍的帝王所用,且大多出現在律法並不完善的先秦時期。除了以上幾種之外,還有抽腸、活埋、俱五刑(人彘)等其他刑罰。

非死刑而足以致死:宮刑、廷杖、蒸煮、梳洗、枷刑等

除了以上死刑之外,古代還有一些其他刑罰,雖然這些刑罰的目的並非處死犯人,但卻同樣能夠讓人極爲痛苦的死去,且致死率相當高。

1、宮刑。又稱腐刑,屬於早期“五刑”之一,正如漢代孔安國之言,“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女人幽閉,次死之刑”,宮刑男女皆有,男子割勢、女人幽閉,是僅次於死刑的重刑。男子的施刑方式是,先拿繩子將其命根子綁起來,使其血液不能流通,自然壞死,之後拿利刃全部割掉,最後在以香灰止血,並以鵝毛插在尿道里,確保尿道通暢。至於女子,雖然可以確定的是到明朝時仍然對女子施行,但具體實施方法卻衆說紛紜,尚無定論。雖說宮刑不至於致死,但由於古代醫療手段相對落後,因此刑罰而致死者同樣不在少數。古代受宮刑最爲著名者,恐怕就是太史公司馬遷了。

古代律法中會導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罰,都有哪幾種? 第4張

2、廷杖。源自於“五刑”中的“杖刑”,主要是指對朝廷官員進行的杖刑,最早始於東漢明帝(另說北周宣帝),而尤以明朝最爲著名。明朝時期,廷杖主要由廠衛施行,而施行者均是接受過特殊訓練之人,可以隨意掌握手下分寸,即可百杖之後仍無大礙,也可數杖之內取人性命。據載,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猶臥牀數月,而後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劉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最爲著名者,無疑便是明世宗朱厚熜年間的“左順門慘案”,因“大禮儀之爭”引發的朝臣與皇帝矛盾,使得朱厚熜一怒之下對180餘人施以廷杖,當場打死17人。

3、蒸煮。比較少見的一種極刑,武則天在位期間,曾大肆啓用一些酷吏,其中一人名叫來俊臣。在審問犯人之時,對待拒不招供的犯人,便找個大甕,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甕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甕裏。當然,來俊臣自己也最終遭到了這種待遇,“請君入甕”便是由此而來。

4、梳洗。該刑的發明者乃是朱元璋,根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牀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而應用該刑最爲著名的,便是明朝錦衣衛控制的詔獄,錦衣衛在審問犯人之時,往往會用到此刑。

古代律法中會導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罰,都有哪幾種? 第5張

5、枷刑。這是自唐朝開始出現的一種刑罰,通常用於短期監禁或作爲附加刑出現,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製的大枷,站在規定的地方進行示衆。從清朝定例看,主要是適用於倫理、風化案件的附加刑罰,而對於那些子孫不肖、違犯教令,或是觸犯“姦非”、“光棍”等罪名的人犯,也經常枷號示衆。雖然看似是一種較輕的刑罰,但由於枷的重量極大(《大清律例》規定普通枷重二十五斤,重枷則爲三十五斤),且犯人往往經過嚴刑拷打,因而被重枷活活壓死的人也不在少數。

如上所述,這些非死刑的刑罰,雖然最終目的大多並非想要置人於死地,但在施行過程中,卻仍然會造成犯人的大量死亡,且死狀大多較爲痛苦和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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