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的導火索:清朝初年大批土司支持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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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地區的“改土歸流”,自明代中葉以後便逐步開始。它是在土官與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銳的情況下產生的。這個矛盾,唐、宋以來就長期存在。隨着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髮展,土官制度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要。廣大人民不斷的反抗鬥爭又動搖了土官制度的統治。與此同時,土官又日益與封建王朝鬧對立,反對封建王朝對它的管轄。這種有損於封建王朝國家統一的行爲,明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於是“改土歸流”是勢在必行的了。

清康雍乾盛世時期,國力強盛,中央政府已經有足夠的力量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政策 ,即由中央政府選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務,“改流之法,計擒爲上策,兵剿爲下策,令其投獻爲上策,敕令投獻爲下策。”“制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廣順長寨土司向官兵挑釁,竟遭到清軍毀滅性的打擊,設長寨廳(今貴州省長順縣)。

改土歸流的導火索:清朝初年大批土司支持前明

中國清代雍正年間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爲了解決土司割據的積弊,雍正四年(1726年),雲貴總督鄂爾泰建議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雍正帝對此甚爲讚賞,令其悉心辦理。六年,又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在設立府縣的同時,添設軍事機構。清政府在改土歸流地區清查戶口,丈量土地,徵收賦稅,建城池,設學校;同時廢除原來土司的賦役制度,與內地一樣,按地畝徵稅,數額一般少於內地,雲南、貴州改土歸流的目標,到雍正九年基本實現。改土歸流廢除了土司制度,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政府對邊疆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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