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御史大夫制度產生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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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接觸“御史大夫”,這個詞,還是,在玩三國志和三國羣英傳遊戲裏。遊戲有任命文臣武將的選項,其中就有御史中丞、御史大夫等官職。當時也不知道御史是幹什麼的,只管按照對國力增幅較大的組合來進行授職。

一.御史大夫職能及其地位探討

1.御史大夫的職能

御史的稱謂,早在商周就已經出現,但其職能尚未得到考證。也有學者認爲御史制度萌芽於戰國時期,到秦朝方纔正式確立。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御史大夫,秦官,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有兩丞,秩千石……”,由此可以瞭解,在秦代,御史大夫是輔佐丞相的高官,職位僅次於丞相。其具體職能在於對百官進行考課、監察和彈劾。這也是我國最早確立的政治監察職官。

御史大夫掌管的是一個龐大的御史機構。下設兩個副手,駐國家檔案館管理圖書檔案,對外監督各郡刺史,對內轄侍御史十五人。

這些侍御史通過審查百官上達以及宮中下發的公文,如果發現高級官員有違法跡象,會經由上級轉呈皇帝,如果是低級官員犯法被逮着,他們可以直接將其彈劾。

這樣一來,朝廷內外都在御史機構的監控之中,可以說其權力非常大。除了監察百官之外,御史大夫有時還會代皇帝草詔,以欽差身份出使,參與商談軍國大事等等。當然其主要工作還是負責對百官進行監察。

2.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嗎

古代官印的制式以及綬帶的顏色與職官的身份地位息息相關,首先金印的級別自然比銀印要高;其次,秦代沒有官職大小的規定,而用作掛印的綬帶可以代表官階的高低,從高到低對應的綬帶顏色依次是:紫、青、黃、黑,再低級的官階無掛印綬帶。

如此說來,是否說明御史大夫的地位與丞相、太尉不在一個等級呢?御史大夫又怎麼會與丞相、太尉並稱三公呢?

秦朝的御史大夫制度產生了什麼影響?

事實上,丞相是一國行政的主官,太尉是一國軍事的主官,此二者非才華出衆之人不能勝任。在戰國時期,擔任各國丞相或太尉之人,必定是能力卓越的人才,各國對於人才都是非常敬重和禮遇的,因此丞相與太尉的位置處於官階系統的頂端。

而御史大夫的官位雖比丞相低,但地位卻十分重要。御史大夫通常都是皇帝的親信或皇帝寵信之人,與皇帝的關係非常密切。

他們除了忠誠以及善於發掘他人錯誤的眼睛,幾乎不需要其他的技能。爲此他們在法制上被賦予考課、監察和彈劾百官的權力,該權力有時甚至可以超越丞相,正是這種特殊的地位,領御史大夫得以位列三公。

二.御史大夫制度的進步性

1.御史大夫的設立是對相權的制衡

所以在春秋戰國時期,人才在諸國之間流動現象非常普遍。對於一國的丞相,其地位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可謂位高權重。國君既要依靠他們的才華來治國平天下,又會因他們是異國人士而存有戒心。

畢竟他們對本國的情況瞭如指掌,一旦改仕他國,將會對本國非常不利。例如張儀在秦惠文王時爲秦相,到了秦武王繼位後便因失寵而出逃至魏國成爲魏相。

另一方面春秋戰國時期的權利之爭體現在皇權與相權之間。丞相要施展自己的才能治國,必然要手握朝政大權,廣招門客,發展自己的勢力。

如秦相魏冉曾假公濟私,將秦國攻佔齊國的陶邑劃入自己的封地。在相權不斷膨脹的過程中,又會妨害君權,架空君主。秦始皇年少繼位,國政皆由相國呂不韋所把持。呂相大權在握,一手遮天,甚至到了淫亂宮闈的地步。

直到秦王年長後剷除呂不韋,方纔親掌秦國的政權。所以必須要有一個政治制度來制約相權,君王才能放心讓丞相主持國政,這個制約機制就是御史大夫的監察制度。有了這個制度,丞相就不敢肆意妄爲,以免遭御史大夫的彈劾。

秦朝的御史大夫制度產生了什麼影響? 第2張

2.普法與監督執法

櫻井芳朗在《御史制度的形成》一書中提到秦朝存在御史執法和御史中執法的職官,負責法令執行狀況的監督。另有監御史一職,非常設,其職爲代皇帝出巡,與後世欽差大臣的職能有些相似。

在秦統一之後,御史增加了督辦刑獄案件,執行律令。當年盧生與侯生爲秦始皇尋仙藥不獲而逃跑《史記》記載:“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

三.御史大夫制度的侷限性

1.行政與監察職能交叉導致權力鬥爭

在這種情況下,相位的人選不僅要有才華,而且還要求忠君,需要按君主的意志開展行政規劃工作。與此同時,丞相也會涉及監察事務,能向皇帝直接舉薦或彈劾官員。對於御史大夫而言,僅僅是忠誠已經不足以履職,他們還需要很強的政治能力。

從“掌副丞相”這點可以看出,御史大夫的職能已經涉及到了行政管理。西漢初年,漢文帝的御史大夫張蒼升任丞相,之後這樣的例子越來越多,如魏相、蕭望之、邴吉、黃霸等等,使御史大夫成爲了候補丞相。

漢武帝的御史大夫張湯與丞相莊清瞿在職期間就不對付,兩人相互構陷,都想扳倒對方,最後落得兩敗俱傷,雙雙死於非命。故曰,相權與監察權,各司其職則兩利相輔,交織不清則兩害相損。

2.助長酷刑氾濫

例如《史記·蒙恬列傳》中胡亥假傳聖旨賜死蒙恬時就有:“而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的記載。而在刑獄方面,御史對最終定案的結果往往能夠起到決定性作用。當年趙高欲獨攬大權,通過誣陷謀反罪欲除馮去疾、李斯二丞相,果然馮去疾自裁,李斯入獄。

按秦律,高官定罪皇帝會派御史詳加訊問。趙高收買了一批御史假借皇帝之名輪番審訊李斯,一旦李斯喊冤便將他暴打一頓。三番五次下來,李斯感到生還無望,放棄了辯解,等到秦二世派來的御史前來問訊時,他條件反射性地認罪,最終腰斬於咸陽。

連位列三公的丞相尚難免苛刑,就更不用說尋常百姓了。秦朝的苛政可謂天怒人怨,僅二世便亡國。漢繼秦祚後,雖爲政寬和,但體制仍襲秦法。

御史大夫的監察體系依舊沿用,因有張湯、杜周、暴勝之等一干酷吏型的御史大夫應運而生。武帝之後推崇儒術,御史大夫一職方漸由通曉經綸的儒生擔任。

結語

但在制度設立初期,由於權力與職能的分配存在問題,以致引發許多無謂的權力鬥爭,擾亂了正常的政治秩序;另外一味地追求法治,導致刑罰氾濫,酷吏成風。後世對御史大夫制度進行了改革,先後變更爲司空、大司空、都御史等等。

無論如何改革,其監察職能一直被傳承下來,爲現代監察體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鑑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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