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打仗爲什麼古人寧願選擇戰死 都不選擇逃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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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古代打仗的文章,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熟讀中國古代歷史,在冷兵器時代,因爲政權的更替頻繁,導致戰爭非常多,無論是軍閥之戰的割據之戰,還是農民起義戰爭,凡是每一次戰爭,我們都能看到勇敢無畏、上陣殺敵的老兵,也能看到那些懦弱畏畏縮縮的新兵,但是卻很少看到逃兵。沒有人不知道,一旦上戰場,隨時都會死亡,那麼爲什麼古代人打仗寧願戰死也不選擇逃亡?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很好解釋的,我們首先要去了解古代人是如何當兵呢? 在古代的時候,當兵的渠道是多元化的,從商周時期開始實行的“徵兵制”,《周禮》記載:“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徵兵制”,這是一種義務兵役制度。一直到清朝,徵兵制都是古代最主要的兵力來源之一。換句話說,就是隻要打仗,每家每戶都必須有男丁出去應徵。
除此之外,還有隋唐時期出現“應募從軍”之“募兵制”,這種兵役制度對應徵者的要求更高,首先身體條件要過硬。這些募士大多是自願當兵,所換得的報酬稱爲“賞值”、“賜錢”等。曹操時代,還出現過,“世兵制”,正如《三國志·魏書》記載,”太祖至陳留,散家財,合義兵,將以誅卓"。世兵制最早出現在先秦時的齊國,兵源出於“軍戶”。世兵制在元代、明代朝得到進一步強化,明太祖朱元璋還建立了更爲嚴格的軍戶和軍籍制度。明朝還有一種“恩軍”,由犯人充軍,罪人因有機會從軍得以免死遣戍,當感懷上恩,故名“恩軍”。
因此,當兵的人無疑是,普通老百姓應徵,還有自願加入軍隊的,還有世代當兵“軍戶”,還有就是罪人。爲什麼這些人上戰場寧願戰死也不選擇逃亡?
原因很簡單:古代法律懲罰殘酷
東漢時期,就有法律規定,凡是士兵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進行拷打,追究其去向。這個方法被曹操進一步升級,制定“士亡法”:在“士亡法”中規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連處死,後期改爲官奴婢。古代統治者爲了能夠驅使士兵爲自己賣命,只好嚴懲逃兵。曹魏的“士亡法”並非個案。大秦帝國的時候,《軍爵律》就有一條規定士兵每五人編爲一“伍”,其中有一個士兵逃亡的,其餘四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如有戰功斬敵一顆首級可以免罰)。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大概是各國軍隊普遍實行的。
唐律的《捕亡律》將逃兵罪名區分爲已出征臨戰時的逃亡、平時鎮守駐防時的逃亡兩大類。凡是軍隊已出征上戰場,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過十五日判處絞刑。如果是在作戰時逃亡的處斬首。凡是平時鎮守駐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爲止,沒有死罪。
明朝《兵律·軍政》規定,軍官軍人出征時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軍繼續出征;再犯者處絞刑。而各地駐防軍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繼續服役;再犯杖一百,發往邊遠地區充軍服役;三犯處絞刑。清朝只要是“在營”的將士逃亡的,一律加重爲斬立決(不經秋審報朝廷覈准後立即執行死刑)。
俗話說,軍令如山倒,中國古代軍事制度裏有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賦予指揮官對於手下將士的生殺大權,無論多強大的統帥,也要有聽話的士兵,軍隊有組織,有紀律,才能夠大勝仗,所以,在殘酷軍罰之下,無人敢做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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